发文机关商务部
发文日期2021年09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01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正式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2021年版)》(商资发〔2021〕188号,以下简称《考核评价办法(2021年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创新提升,在国内国际双循环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商务部修订发布《考核评价办法(2021年版)》,涵盖了总则、指标体系、工作程序、审核要求、结果应用、动态管理、附则共7章30条内容。
《考核评价办法(2021年版)》指标体系坚持导向明确、全面统一、公平合理和科学规范原则,设置对外开放、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统筹协调和发展质量设置五大类一级指标,修订后二级指标数量由53项精简为30项,进一步强化发展开放型经济的定位和导向,引导国家级经开区为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发挥更大作用,为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作出更大贡献。
《考核评价办法(2021年版)》自2022年起正式实施,用于考核国家级经开区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发展水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2021年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商务部
2021年9月28日
附件: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2021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4号),为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经开区)创新提升,在国内国际双循环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经国务院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引导国家级经开区进一步明确发展定位,充分调动地方和国家级经开区推进创新提升的积极性,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强化国家级经开区高质量发展导向,并为各级管理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第三条 国家级经开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以下简称考核评价)的指标体系设定、年度考核评价组织、评价结果应用以及国家级经开区动态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综合发展水平,是指国家级经开区在对外开放、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统筹协调和发展质量等方面的表现。
第四条 考核评价对象包括国务院已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经开区和拟申请升级为国家级经开区的省级开发区。
第五条 商务部牵头负责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设定、评价和结果发布,并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城内国家级经开区的考核评价信息收集和初审。地级市或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核实确认辖区内各国家级经开区报送的考核评价信息。商务部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审核工作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审核和量化评价,以保持考核评价工作的客观、公平、公正。
第六条 考核评价以各国家级经开区报送数据为基础,经比对核实,通过量化评价计算评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考核评价工作,信息收集通过国家级经开区信息管理系统完成。
第七条 各国家级经开区要加强政务公开,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及时在官方网站或公开刊印的招商、统计资料中发布本区主要经济数据,并与国家级经开区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的考核评价数据一致。
第八条 商务主管部门开展考核评价工作,不得向国家级经开区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违反规定造成考核评价结果失真失实的,商务部将对责任人及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国家级经开区作出通报批评或取消考核评价资格处理。
第二章 指标体系
第十条 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坚持导向明确、全面统一、公平合理和科学规范原则。
(一)导向明确。聚焦国家级经开区发展定位,考核评价指标和权重设置充分体现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导向,突出国家级经开区开放平台特色。
(二)全面统一。对国家级经开区的考核评价和动态管理适用统一的指标,本办法确定的考核评价指标适用省级开发区升级审核。
(三)公平合理。兼顾国家级经开区发展阶段、地区资源禀赋差异,设置考核评价指标和相应权重,分东、中、西部地区进行排名,保障考核评价结果公平合理。
(四)科学规范。考核评价指标与国家现行统计体系相衔接,按照相关部门的规范性定义进行解释,做到可统计、可验证。
第十一条 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对外开放、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统筹协调和发展质量五大类一级指标,30项二级指标及指标权重。
(一)对外开放。含7项指标,主要评价国家级经开区利用外资、对外贸易等方面情况,引导国家级经开区积极发挥开放平台作用,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
(二)科技创新。含6项指标,主要评价国家级经开区的科技平台、科研能力等方面情况,引导国家级经开区增强科技创新驱动能力,积极打造科技创新平台。
(三)绿色发展。含5项指标,主要评价国家级经开区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二氧化碳排放、水耗、水污染排放、固废利用等方面情况,引导国家级经开区绿色低碳发展,减少温室气体和污染物排放。
(四)统筹协调。含4项指标,主要评价国家级经开区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就业、合作共建等方面情况,引导国家级经开区共建共享、协调发展。
(五)发展质量。含8项指标,主要评价国家级经开区经济规模、产业聚集、区域带动等方面情况,引导国家级经开区推进高质量发展。
第十二条 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考虑发展导向、国家级经开区发展阶段和区域发展水平差异,对一级指标及其中二级指标设置差异化权重。商务部可按年度根据考核评价工作情况和重点工作安排对本办法确定的二级指标和权重适当调整并提前告知。
第十三条 为体现安全发展理念,对在考核评价年度内开发建设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等重大突发事件的国家级经开区,依据相关部门处理意见和通报结果予以相应扣分。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考核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报告期为上一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反映国家级经开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综合发展水平状况。考核评价工作一般在每年第二至第三季度开展。商务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考核评价周期、考核评价期间和完成时限作出调整。
第十五条 考核评价工作程序主要包括:信息收集、地方初审、集中审核、量化评价和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 国家级经开区根据考核评价工作通知确定的截止时间,通过“国家级经开区信息管理系”(http://kfati.mofcom.gov.cn)提交考核评价数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考核评价工作通知确定的截止时间,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经开区的考核评价数据及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完成初审后,在国家级经开区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确认,同时将关于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经开区考核评价数据及证明材料的初审意见报商务部,并对考核评价数据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商务部采取与有关部门数据比对的方式对相关考核评价数据进行查证核实,并由审核工作组或第三方机构对考核评价数据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审核工作组或第三方机构依据考核评价数据和权重,开展量化评价,确定考核评价结果和排名,并撰写考核评价分析报告
第四章 审核要求
第二十条 考核评价审核工作应确保考核评价数据及证明材料真实有效。
第二十一条 审核包括时效性、完整性、准确性和逻辑性审核四个方面
(一)时效性审核。国家级经开区应按规定时间填报考核评价数据和证明材料,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时出具证明文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规定时间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经开区的初审。对未按时完成的国家级经开区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考核评价中作相应扣分处理。对未按时完成填报的国家级经开区扣分,对未按时完成初审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辖区内所有国家级经开区各扣0.5分。
(二)完整性审核。考核评价数据和证明材料应按规范要求上报、收集、装订,并与要求的结构、基本格式一致。证明材料不符合规范的,扣0.5分。提供伪造资料、无效资料、过期资料的,该项资料按作废处理,不予重新补报,所证明的对应指标得分按0分处理。
(三)准确性审核。对考核评价数据和证明材料进行比对审核,考核评价数据应与所附证明材料一致,且应与各国家级经开区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数据一致。
(四)逻辑性审核。依托国家级经开区信息管理系统,对各国家级经开区的考核评价数据进行数据比对和总量、增速、结构、比例、比率之间的逻辑关系审核。逻辑关系审核超出规定比例的,须提供"异常变化指标说明",列明造成异常的主要企业、项目等具体因素,包括变动数额、幅度等能有效解释变动情况的数据。若不能提供相应说明则该项指标得分按0分处理。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二十二条 商务部以召开新闻发布会、出版年度报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考核评价结果;以部函形式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各国家级经开区反馈考核评价结果及改进建议,同时抄送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级经开区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对于综合排名和专项排名靠前的国家级经开区,予以宣传推介;对分类排名最后20位的国家级经开区主要负责同志、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分管负。
第二十三条 考核评价排名结果发布后由商务部将相关情况抄送中央编办,供其在相关工作中参考。
第二十四条 商务部以年度考核评价数据为基础建立国家级经开区数据库,为指导国家级经开区发展提供数据支撑。
第六章 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申请升级为国家级经开区的省级开发区,适用国家级经开区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省级人民政府按照考核评价指标,组织对辖区内省级开发区考核,在排名靠前的省级开发区中,选择经济基础好、增长潜力大、发展规划完备的,向国务院报送升级请示。商务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据考核评价办法,对各省择优推荐的省级开发区组织全国集中考核排名。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和排名结果,提出升级建议名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启动升级办理程序。
第二十六条 连续三年内有两次进入本地区(按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划分)国家级经开区最后5名的纳入降级备选名单,商务部根据两次考核平均得分情况分地区研提降级建议名单,报国务院批准后退出国家级经开区序列。自退出国家级经开区序列决定公布起两年内,相关省(区、市)原则上不得推荐省级开发区升级。被退出国家级经开区序列的开发区整改后再次申请升级,与其他省级开发区新升级执行相同要求和程序。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或组织均可举报考核评价工作中的不公平、不公正和弄虚作假行为,或对考核评价结果提出异议,商务部对异议人的回复,可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
第二十八条 参与考核评价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均须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在商务部向社会公开发布考核评价结果之前,一律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信息。有关机构未经商务部允许,不得使用相关考核评价数据或发布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参与考核评价工作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必须增强廉政意识、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考核评价公平、公正,如有违背本办法弄虚作假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起实施,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原《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商资函〔2016〕1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