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21年)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10-12   阅读:

发文机关交通运输部

发文日期2021年09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9号

施行日期2021年09月03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6月23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21年9月3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9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 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报送信息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提供虚假信息或者1年之内多次未报信息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附件: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9号).doc
附件预览

附件: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9号).pdf
附件预览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