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发文日期2024年10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中市协发〔2024〕109号
施行日期2024年10月10日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各市场成员: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绿色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做好绿色金融大文章,开展绿色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交易商协会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及时结合近期市场需求和发展情况,推动绿色金融体系建设,拟完善绿色及转型债券相关工作机制,优化信息披露、增加配套措施、健全全环链管理机制,精准引导资金流向绿色转型领域,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聚焦绿色领域,优化工作机制
(一) 优化注册阶段信息披露。在注册阶段,暂无具体募投项目的,可暂不披露具体信息,披露募集资金拟投资的绿色产业项目类别、绿色项目遴选标准及流程、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等内容。
(二) 分层分类实施发行阶段信息披露。在发行阶段,成熟层企业(即第一类TDFI、第二类DFI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暂无绿色项目具体信息的,可按注册阶段要求披露信息。成熟层以外的企业,需在发行文件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环境效益等内容(见附件),所列绿色领域用途需求可高于实际发行规模。募集资金使用时,可在发行文件所列范围内灵活安排。
(三) 加强存续期信息披露要求。存续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4月30日、8月31日前披露报告期内存续的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基本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等内容,年度披露文件应参照《绿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指南》(含环境效益指标体系)相关内容进行披露(见附件)。发行时未披露具体绿色项目的,主承销商应每半年就募集资金所涉及的绿色项目是否符合发行文件披露的遴选标准或流程进行专项尽调,并留档备查。
(四) 严格遴选绿色项目标准。在遴选绿色项目的过程中,应逐级遴选核对绿色项目,严格对照《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自一级目录至四级子目录逐级遴选,不建议跨级遴选。同时,鼓励评估认证机构对企业发行的绿色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意见并披露相关信息。
(五) 设立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应设立资金监管账户,并承诺募集资金全部用于绿色领域,不得擅自挪作他用。资金监管行、存续期管理机构应按照职责分工对募集资金的到账、拨付加强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用于绿色领域。
(六) 支持闲置资金流动性管理。发行人可以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经公司董事会或内设有权机构批准,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如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地方政府债等。
(七) 支持企业置换自有资金支出。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可置换三个月内企业在绿色项目或绿色有息负债上的自有资金支出,满足企业资金及时性的需求。对于符合权益用途相关规则的,可按照相关要求用于置换一年以内的绿色项目股权投入自有资金出资,置换后鼓励企业将资金继续用于绿色领域。
(八) 鼓励企业开展绿色资产证券化等组合式创新产品。支持新能源、清洁能源、生态环保等绿色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发行绿色不动产信托资产支持票据、绿色资产支持票据(ABN)、绿色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等创新产品,盘活绿色资产。
(九) 完善绿债发行后跟踪监测。加强存续期管理,鼓励评估认证机构对存续期绿色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跟踪评估。交易商协会将对绿债发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将及时督导纠正,并采取相应自律处理。
二、丰富转型金融产品,推动可持续发展
(十) 丰富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SLB)挂钩目标设计。支持企业发行SLB,与企业整体可持续发展目标、重点区域发展目标、业务关联度较高的发展规划等进行挂钩,体现企业在可持续发展领域的整体贡献与完成度。同时,可适当考虑设置下浮票面利率的条款,如设置浮动区间为[-30BP,30BP],企业超额完成一定目标时,给予完成目标后的额外奖励。
(十一) 鼓励SLB与ESG理念相结合。鼓励SLB发行人披露环境、社会和治理(ESG)相关信息,树立发行人的良好形象,吸引更多境内外ESG投资人。同时,支持企业将SLB的绩效指标与企业ESG评分挂钩,督促企业不断提升ESG表现。
(十二) 拓宽转型债券发行人范围。支持有转型需求的企业发行转型债券,不限于钢铁、有色、石化等传统八大行业,拓展转型债券发行人主体范围,推动传统行业转型升级。
(十三) 拓展转型债券募集资金用途。鼓励企业按有关部委或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转型目录等标准,发行转型债券用于企业低碳转型,支持募集资金用于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相适应、具有减污降碳和能效提升作用的项目及其他相关经济活动。
(十四) 加大债务融资工具与碳资产结合。支持企业盘活碳资产,鼓励发行碳挂钩债务融资工具、碳资产质押债务融资工具,挂钩及质押标的可为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CEA)、地方碳排放配额等,实现碳资产的价值,并探索与碳金融衍生品的结合路径。
三、强化配套机制,激发市场活力
(十五) 加大中央企业绿色转型支持力度。鼓励中央企业发行绿色及转型债券融资,推动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绿色转型升级,实施节能降碳改造、工艺革新和数字化转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管控中央企业债券占带息负债比重时将绿色及转型债券按一定比例剔除。
(十六) 加大“第二支箭”服务民企支持力度。运用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信用联结票据(CLN)、担保增信、交易型增信等多种方式,积极为民营企业发行绿色及转型产品提供增信支持。继续扩大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覆盖面,惠及更多民营企业发行主体,更好地支持民营企业绿色转型发展。
(十七) 强化主承销商业绩评价机制。将绿色及转型产品承销情况纳入主承销商日常评价,并定期在交易商协会网站进行公布,进一步激发金融机构服务企业绿色转型融资的内生动力。
(十八) 鼓励现券做市商开展做市报价服务。定期向市场披露现券做市商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做市业务通报,关注现券做市商做市业务表现,充分发挥做市作用,促进绿债市场健康发展。
四、提高服务质效,做好绿色及转型金融服务
(十九) 注册发行评议开通“绿色通道”。对于绿色及转型产品建立注册发行“绿色通道”,实行专人对接,即报即评,注册项目首次反馈5个工作日内完成,后续反馈2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行前变更项目2个工作日内完成首次反馈,提高注册发行效率。
(二十) 加大宣传推广力度。通过定期座谈调研交流,畅通企业绿色转型融资渠道,并积极组织绿色及转型产品投融对接、联合路演等,持续培育投资环境。同时,通过NAFMII公众号、培训视频等形式,持续宣传绿色转型好声音,吸引更多市场主体参与绿色转型领域活动,营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目前在通道中评议、备案及发行前变更的项目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联系人:
余 聪 010-66539218;
李秋菊 010-66539106。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24年10月10日
附件:
1、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要求
2、转型相关产品信息披露要求
附件1:
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要求
对应阶段 | 披露 | 信息披露要点 |
注册阶段 | 募集说明书 | 1、合理匡算募集资金用途。暂无具体募投绿色项目的,需披露募集资金拟投资的绿色产业项目类别、绿色项目遴选标准及流程、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管理情况等内容。 |
发行阶段 | 募集说明书 | 1、对于成熟层企业(即第一类TDFI、第二类DFI企业),暂无绿色项目具体信息的,按注册阶段要求披露募集资金拟投资的绿色产业项目类别、绿色项目遴选标准及流程、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管理情况等内容。 |
募集说明书 | 1、债券存续期内每年4月30日、8月31日前分别披露上一年度和上半年绿债相关信息。上半年披露应包括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已投绿色项目数量及进展、未使用资金、募集资金管理等内容。 |
附件2:
转型相关产品信息披露要求
转型产品 | 披露 | 信息披露要点 |
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SLB) | 募集说明书 | 披露与发行人自身可持续发展目标挂钩的特征性条款,如调整票面利率、提前到期、一次性额外支付及其他;披露行权公告时间安排,与验证报告同步披露。如发行人触发条款调整,则调整日前至少15个工作日(与验证报告披露日孰早),由发行人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相关公告。 |
披露与挂钩目标有关的内容,包括挂钩目标的定义与表述、挂钩目标遴选依据及合理性、挂钩目标测算方法与评估频率、触发债券结构改变的具体绩效表现数值、债券结构可能发生的变化等。同时,披露发行人与第三方机构的权责义务相关内容等。 | ||
募集说明书 | 发行人应在存续期间每年4月30日前披露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专项报告;第三方机构应在存续期间每年4月30日前同步披露验证报告。 | |
转型债券 | 募集说明书 | 1、披露发行人总体转型规划,且应披露企业层面转型路径的定性或定量指标。披露转型相关信息,包括募集资金投向的转型领域、预计或实际的转型效果、实现转型目标的计划及行动方案、与发行人总体转型规划的方向与路径是否一致等。 |
募集说明书 | 发行人在存续期内每年4月30日、8月31日之前分别披露上一年度和上半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转型项目进展情况、碳减排及其他环境效益情况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