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21年)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10-12   阅读:

发文机关交通运输部

发文日期2021年08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

施行日期2021年08月1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6月23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21年8月11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 将第四十一条中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修改为“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三、 将第四十二条中的“2000元”修改为“500元”。

四、 将第四十三条中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修改“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附件: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doc
附件预览

附件: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pdf
附件预览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