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文日期2021年07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民航规〔2021〕21号
施行日期2021年09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民航运输飞机(以下简称“飞机”)引进管理工作,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分别简称“民航局”和“管理局”)对具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121部运行合格证持有人或取得筹建资质的承运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引进飞机进行管理。
第三条 飞机引进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守安全底线。
(二)符合民航行业规划和运输机队规划。
(三)满足航空运输市场需求。
(四)优化机队结构,完善航线网络。
(五)鼓励守法守信,惩戒违法失信。
第四条 民航局对全行业飞机引进工作进行管理。管理局对辖区内申请人飞机引进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五条 国产飞机、境内飞机调配、短期(一年及以下,下同)经营租赁、短期续租及境外湿租飞机等项目为“局办项目”,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管理局出具评估意见,民航局下达飞机引进方案。局办项目均根据申请人需求适时办理。
第六条 境外飞机引进(不含短期经营租赁和境外湿租)及长期续租飞机等项目为“委办项目”,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管理局出具评估意见,民航局出具审核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飞机引进方案。委办项目为集中办理项目,申请人和管理局均应于每年4月底前报送当年飞机引进项目或评估意见,8月底前报送下一年度飞机引进项目或评估意见。
第三章 项目申请
第七条 项目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概况、机队规划执行情况、机队规模及近期飞机实际引进、退出情况。
(二)计划引进飞机的机型、数量、飞机来源、引进方式、租期、引进月份。
计划续租飞机的机号、机型、原起租日期、原租期,续租起租日期及租期。
计划退出飞机机号及日期。
(三)航空安全情况。
(四)守法信用情况。
(五)民航发展基金缴纳以及民航安全保障财务考核情况。
(六)计划引进飞机投放基地及执飞航线。
(七)可用机组现有实力及最近12个月平均飞行时间数据;最近12个月航线维修放行人员疲劳管理水平。
运营不满规定期限的公司,以公司实际运营之日起算。
(八)计划引进机型的民航局型号设计批准及补充型号设计批准。
(九)境内飞机调配项目,由申请人会同飞机原所有人或原承租人提出申请,应附有关协议,明确机号及所涉飞机近期运行概况。
(十)以境外湿租方式引进飞机的,应出具出租人的国际航协运行安全审计(IOSA)有效合格证并提交湿租协议,明确权责相关事宜。
第八条 申请人为正在筹建的承运人,还应提供筹建批复。
第四章 管理局评估
第九条 申请人注册地管理局为引进飞机评估的责任机构,如有必要可请申请人运营地管理局协助评估。各管理局计划统计部门为本地区引进飞机评估管理部门。
第十条 管理局应根据本办法所附《运输飞机引进评估指标体系框架》,同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根据实施细则对飞机引进项目进行评估及监管。
第十一条 对实际引进飞机超出其安全保障能力或人员保障实力的申请人,管理局应暂缓办理飞机投入运营的相关手续,直至其具备相应的保障实力。
第十二条 管理局应出具明确的评估结论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第五章 民航局评审
第十三条 民航局收到项目申请及管理局评估意见后进行初审,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发展计划部门起草拟办意见,会签安办、政法、财务、国际、运输、飞标、适航和空管等相关部门,并报总飞行师、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研提意见。
第十四条 局办项目(国产飞机除外),会签无异议并经民航局主管计划和安全的局领导审示后,报民航局领导审签,相关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五条 国产飞机引进项目,会签无异议并经局领导审示后提交局务会审议,通过后报民航局主管计划的局领导审签,相关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六条 委办项目,会签无异议并经局领导审示后提交局务会审议,通过后报民航局主管计划的局领导审签,相关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第十七条 民航局评审标准:
(一)申请人航空安全状况良好。
(二)符合民航运输机队规划。
(三)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中不存在申请人的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四)申请人飞机引进申请前按时足额缴纳民航发展基金,民航安全保障财务考核合格。
(五)人员保障实力充足。
(六)申请人拟引进机型已获得民航局型号设计批准及补充型号设计批准。
(七)管理局评估通过。
(八)申请材料和信息应当真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民航局《关于修订印发<引进民用运输飞机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发〔2017〕65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民航局负责解释。
附件1.运输飞机引进评估指标体系框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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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运输飞机引进情况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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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人员保障实力情况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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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综合资质情况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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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民航局运输飞机引进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一、修订目的及必要性
为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深化民航“放管服”改革,民航局对《引进民用运输飞机管理办法》(民航发〔2017〕65号)进行修订,形成《民航局运输飞机引进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明确运输飞机引进管理权限,优化项目办理程序,缩短项目办理时限,统一管理局评估标准。
二、修订过程
2020年6月,我局启动民航局《引进民用运输飞机管理办法》(民航发〔2017〕65号)修订工作。2020年7月,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拟定《引进民用运输飞机评估指标体系框架》;2020年8月-10月,起草《民航局运输飞机引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及相关部门意见;2020年11月-2021年3月,根据各方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2021年4月2日-4月19日,在民航局官网就修改完善后的《征求意见稿》征询社会各方意见,完成《民航局运输飞机引进管理办法(送审稿)》并经民航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民航局运输飞机引进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框架
《管理办法》为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正文及附件两部分。正文共包含总则、项目分类、项目申请、管理局评估、民航局评审及附则等六个章节。其中,“项目分类、项目申请、管理局评估、民航局评审”四个章节修订思路为从申请人角度出发,明确不同项目的管理权限及办理程序,依次阐明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管理局须评估的内容、民航局项目办理流程及评审标准,同时分别明确不同项目的审核程序及审签领导。附件包含管理局评估指标体系框架及申请文件附表模板。
四、主要修订内容
(一)明确管理权限
明确飞机引进管理权限:国产飞机、境内飞机调配、短期经营租赁、短期续租及境外湿租飞机等项目为“局办项目”;境外飞机引进(不含短期经营租赁和境外湿租)及长期续租飞机等项目为“委办项目”。
境内飞机调配项目改为局办项目后,可有效缩短相关项目办理时限,为航空公司引进飞机尤其是境内货运飞机提供更多便捷性。
(二)优化办理程序
1、明确“局办项目”办理程序:管理局评估,民航局出具飞机引进方案。
2、明确“委办项目”办理程序:管理局评估,民航局出具审核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3、简化境内飞机调配等项目的办理流程。
(三)统一评估标准
拟定《运输飞机引进评估指标体系框架》,对管理局评估内容设定统一的评估指标体系框架。此外,综合考虑各管理局实际情况,具体实施细则仍由管理局自行制定。
(四)其他修订内容
1、考虑到机队规划已以专项文件形式另行拟定,且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涉及行政处罚等内容,删除原管理办法中机队规划及罚则章节。
2、考虑到近年实际工作中已以各部门会签程序取代了评审委员会制度,取消原管理办法规定的评审委员会评审程序,按照现行工作流程修订为文件会签审议制度。
3、考虑到境内湿租飞机及变更既有飞机引进方式均为航空公司市场行为,取消境内湿租飞机及变更既有飞机引进方式等项目的报备或报批程序,为企业“放”出更多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