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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10-14   阅读:

发文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1年06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

施行日期2021年08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6月11日第17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

2021年6月19日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 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提高投资效益,激 发全社会投资活力,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决策 、建设实施和 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是指安排中央 预算内投资作为项目资本金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前款规定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由企业作为项目法人, 实行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

第三条 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应按照 集中力量办大事 、 难事 、 急事的原则要求,主要投向《政府投资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领域的经营性项目,并积极引导和带动 社会投资。

第四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项目,可以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国家 宏观调控政策 、 国家级重点专项规划 、 国家级区域规划及实施方 案, 坚持科学决策 、规范管理 、 注重绩效 、 公开透明的原则, 平 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 目, 并依法履行有关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采取资本金注入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专项,应当在 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中明确资本金注入项目条件、资金安排标准、 监督管理等主要内容,作为各专项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的具体依 据。

第七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所形成的资本金属于国家资本金, 由 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 。 政府出资人代表原则上应为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 事业单位、 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第八条 政府出资人代表对项目建成后中央预算内投资形成的 国有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国有资产有关法律 法规及项目法人章程规定, 行使有关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政策措施,鼓励政府出资人代表对中央 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所持有的权益不分取或少分取红利 , 以引导社会资本投资。

第十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审批结果等信息, 按 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公开。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十一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 目( 以下简称资本金 注入项 目) 原则上审批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并核定投资概算。国家对简化投资项目审批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以下资本金注入项 目:

( 一) 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安排投资的中央单位项 目;

( 二) 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 目;

( 三) 党中央 、 国务院要求或法律 、 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家发 展改革委审批的项 目;

( 四) 国家有关规定中明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其他项 目。

对于特别重大的项 目,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规定核报 国务院批准。

对于地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 算内投资的项 目, 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 根据本地区规定权限负责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单位 ( 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权 限, 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 其他有关部门( 以下简称审批部门) 审批。

第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 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以下简称在线平台) 生成的项目代 码, 办理资本金注入项目审批手续。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有关规划 、 产业政策等, 公 开项 目 审批的办理流程 、 办理时限和批准情况等, 为项目单位提 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中央管理企业申请投资建设应当由国家发展改革委 审批的资本金注入项 目, 在报送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时, 应联合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申报, 或附具省 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国家有关部门 申请投资建设应当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资 本金注入项 目, 由该部门负责申报。地方申请应当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资本金注入项 目, 由 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六条 资本金注入项 目 的项目建议书 、 可行性研究报告可 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 。 初步设计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七条 项 目建议书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并阐述 申请以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理由和依据, 提出 政府出资人代表和项目法人的初步建议 。 拟新组建项 目 法人的, 应当提出项目法人的初步组建方案。

第十八条 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 、 确有必要建设的资本金 注入项 目, 批准项目建议书。

第十九条 项 目单位应当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国家有关 规定, 组织编制资本金注入项 目 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 可行性研究 报告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 一) 既有项目法人情况或新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 二) 项 目资本金比例, 出资方及其出资数额 、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以及拟申请以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额度;

( 三) 政府出资人代表及其权利、义务;

( 四) 政府出资人代表同意接受中央预算内投资转为其拟持 有国有股份的意见;

( 五) 项目建议书批复中要求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条 项 目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 资本金的比例, 依托现有项 目 法人建设的, 应当根据资产评估情 况及有关规定, 测算国家资本金所占比例; 由新组建的项 目 法人 负责建设的, 按国家资本金在项目资本金总量中所占份额, 计算 出资比例 。 国家资本金折算股份的价格, 不得低于项目其他股东 出资的折算价格。

第二十一条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项 目拟申请以资本 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 可行性论证, 并将论证情况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批部门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具备建设条件并 确需以资本金注入方式予以支持的项 目, 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应当明确项 目 法人 、 以资本金注入 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数额及出资比例 、 出资人代表或确定 出资人代表的方式等 。 对于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明确予以中 央预算内投资支持, 但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确定投资数额 、 出资 比例的, 按照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统筹予以明确。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 目 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 由项目法人负责资本金注入项 目 的 具体建设实施工作。

第二十四条 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概算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 告批复文件, 以及国家或有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审批部门对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 以及国家或有 关行业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予以批准。 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资本金注入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根据政府投资项 目 审批权限有关规定,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 责审批初步设计的项 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审批 初步设计 、 核定投资概算, 或委托有关单位审批初步设计, 由 国 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投资概算。

第二十六条 审批资本金注入项 目 时, 原则上应委托工程咨询 单位对项目建议书 、 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 审批初步设计 、 核定投资概算时, 原则上应当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及有关规定 经过专业评审。

第二十七条 已完成审批 、核准或备案的项 目, 又申请以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履 行审批程序 。 其中, 对完成审批手续的项 目, 审批部门应当对可 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项 目 法人 、 资金来源及筹措方式等进行 相应调整; 对完成核准手续的项 目, 建设地点未变更且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等未有较大变更的, 审批部门可以参照核准批复文件简 化审查内容; 对完成备案手续的项 目, 应当按政府投资项目重新 进行审批。

第二十八条 资本金注入项目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 又 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投资建设的, 按以下情况分别处 理:

( 一) 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项目资本金的, 应当重新 编制、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 二) 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部退出项目资本金的, 按照项目性 质, 办理相应的审批 、 核准或备案手续 。 其中, 建设地点未变更 且建设规模 、 建设内容等未有较大变更的, 审批或核准机关应当 参照已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简化审查内容。

第二十九条 资本金注入项目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 投资建设的, 原则上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 。 社 会资本方遴选方案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作出说明。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三十条 政府出资人代表和项目法人为不同单位的, 项 目 法人应当及时与政府出资人代表签订股权确认协议, 在中央预算内 投资到位后为政府出资人代表办理股权登记等手续。

政府出资人代表和项 目 法人为同 一 单位的, 在资金到位后,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登记手续。

审批初步设计核定投资概算时, 中央预算内投资在项目资本 金总量中所占比例发生变化的, 应结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的 内容, 重新确定国家资本金的出资比例。

第三十一条 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政府投资管理有关规定, 并结 合资本金注入项目进展情况, 一 次或分次向政府出资人代表下达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第三十二条 资本金注入项 目 中国家资本金的会计处理, 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 不得无故拖延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 不得改变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使用方式。

第三十四条 项 目法人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 依法办理资本 金注入项 目 的规划许可 、 建设用地 、 环境影响评价 、 施工许可等 手续, 依法履行招标采购程序。

第三十五条 资本金注入项目经批准的政府出资人代表发生变 化的, 应当报原政府出资人代表确定部门批准, 并告知项 目 审批 部门。资本金注入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 、 价格上涨 、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 增加投资概算的, 项 目法人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 按照规定 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其中, 因增加投资概算拟变更运营补贴 、 政府付费 、使用者付费等其他 支持事项、合作条件的, 应当征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六条 资本金注入项目建成并在国家规定的单项验收合 格后,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并在竣工验收合格 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资本金注入项 目 的项 目 法人应当通过在线平台 (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如实报送项 目 的开工建设 、 建设进度 、 竣工 等基本信息 。 涉密项目应当按照审批部门的要求报送项目建 设情况。项 目开工前, 项 目法人应当登录在线平台( 国家重大建设项 目库) 报备资本金注入项目开工基本信息 。 项 目开工后, 项 目 法人应当及时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 。 项 目竣工后 , 项目法人应当及时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第三十八条 审批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 、 现场核查 、 后评价 等方式, 加强对资本金注入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分工,负责对资本金注入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对资本金注 入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通 过在线平台登记 、共享相关违法违规信息 、 监管结果信息,并将 有关信息记入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 台并向社会公开公示。

第四十条 项 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资本金注入项 目 的档案管理, 将项 目 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 、 资料存档 备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资本金注入项 目 的审批部门有下列情形之 一 的 , 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 超越权限审批项 目;

( 二) 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予以批准;

( 三) 未按规定核定或者调整项 目 的投资概算;

( 四)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造成严重后果;

( 五) 其他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资本金注入项 目 的其他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 依照预算管理等有关法律 、 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一) 未按照投资计划和有关规定及时 、足额办理中央预算 内投资拨付;

( 二) 转移、侵占、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

( 三)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资本金注入项 目 的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一 的 , 由审批部门责令改正, 根据具体情况, 暂停 、 停止拨付资金或者 收回已拨付的资金, 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 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 项 目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而擅自开工 建设;

( 二) 拒绝协助政府出资人代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或 者阻碍、拒绝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法定权利;

( 三) 擅自改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方式;

( 四) 擅 自将资本金注入项目变更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 目;

( 五)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工程咨询单位在项目建议书 、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 制和评估, 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编制, 评审机构在初步设计及概 算评审中, 咨询 、 评估 、 评审等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并按照规定降低或者取消该 单位资质或评价等级。

第四十五条 资本金注入项 目 的政府出资人代表 、其他有关单 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 的, 由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或取消 政府出资人代表资格 、 责令缴回中央预算内投资 、 另行确定政府 出资人代表, 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 一) 截留 、 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或擅自 改变中央预算内投 资使用方式;

( 二) 无故拖延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 、 侵犯项目法人合法权 益, 影响项目建设进度;

( 三)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 制定 本地区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对本办法规定的资本金注入项 目,法律 、 行政法规和国家有 专门规定的,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 2021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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