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21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10-17   阅读:

发文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发文日期2021年01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1年01月1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更好保障公众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处理费,是指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收到相关信息公开申请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第四条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如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第五条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收费。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第六条   具体办理流程:

(一)局政务公开办(以下简称公开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依据申请内容并按照职能分工,批转相关司局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具体办理。

(二)承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依法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填写收费审批表,拟定收费通知,并附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报经本单位相关领导审签后,报送公开办审核。

(三)公开办收到承办单位报审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向承办单位提供收费审批表复印件、收费通知,同时向规财司提供收费审批表复印件。规财司收到收费审批表复印件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开办提供缴费码、缴纳方式等材料及信息,由公开办转交承办单位。

(四)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缴费码,并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

(五)申请人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缴费码到指定银行完成缴费并电话告知公开办(010-84239628)。逾期未缴纳,视为放弃申请。规财司确认收到相关费用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开办,并向公开办提供收费凭据,由公开办通知承办单位办理答复意见。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第七条 申请人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决定有异议的,不能单独就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可以在缴费期满后,就我局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收取的信息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具体收缴方式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收取信息处理费,使用国家非税收入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的票据。

第十条 公开办负责监督指导政府信息公开收费用工作。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公开办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规定的格式及时统计汇总,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各派出机构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开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