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统计局
发文日期2021年01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1年01月1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一、 调查目的
为全面、准确、及时反映脱贫县农村居民收支状况、变化趋势和帮扶成效,客观衡量居民福祉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掌握脱贫县的宏观经济背景和社会发展状况,为科学制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乡村振兴相关政策提供参考依据,国家统计局根据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精神,开展脱贫县农村住户监测调查。
二、 调查组织
国家统计局统一领导脱贫县农村住户监测调查工作,负责制定调查方案,组织调查实施,审核、处理、汇总调查数据,对调查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
各调查总队具体负责本地区的调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要积极配合,共同完成调查任务。
三、 调查范围和对象
调查范围为脱贫县的农村地区。开展调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22个,分别是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开展调查的县有756个。
调查对象为调查范围内的县以及抽中行政村、农村住户及住户成员。
四、 样本抽选及管理
国家统计局在脱贫县建立监测抽样调查网点。调查样本的抽选以省为总体,综合采用分层、多阶段、与人口规模大小成比例(PPS)和随机等距抽样相结合的方法抽选村级单位、确定调查小区、抽选样本住户。
五、 调查内容
季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居民现金和实物收支情况、住户成员及劳动力从业情况等。
附件:2021年脱贫县农村住户监测调查制度(简明版本)2021-01-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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