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卫生部
发文日期2011年09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卫应急发〔2011〕71号
施行日期2011年09月02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2011年9月2日 卫应急发[201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武警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武警兵团指挥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武警部队有关应急预案要求,加快我国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和发展,进一步发挥武警部队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切实增强我国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合力,卫生部与武警总部联合制定了《卫生部门武警部队卫生应急协作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卫生部门、武警部队卫生应急协作机制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应急预案要求,进一步加强卫生部门和武警部队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中的协作,充分发挥地方卫生力量和武警卫勤力量的作用,经卫生部与武警总部研究确定,联合建立本协作机制。
一、 协作原则及工作目标
卫生部门、武警部队卫勤力量在本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坚持信息互通、协调联动、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协作原则,积极开展各项合作,探索建立长期、稳定、高效的卫生应急协作机制和“军警地协同一体化、前后方指挥一体化”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机制,不断提升针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卫生应急能力。
卫生部与武警总部后勤部负责双方协作机制的整体指导、推进和协调联络工作。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驻地武警总队后勤部负责本辖区双方协作机制的组织落实和协调联络工作。
二、 协调联动
(一)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驻地武警部队卫勤力量纳入同级卫生应急救援体系统筹使用。
(二)根据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需要,需动用武警部队卫勤力量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与驻地武警总队后勤部联系;如需武警卫勤力量跨省提供支援,由卫生部与武警总部后勤部联系,协调调用。
(三)武警部队卫勤力量参与地方应急支援任务时,武警总队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报批与派遣;紧急情况下,先派出支援力量,边应急处置,边上报批准。
(四)武警部队需要地方卫生部门予以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援时,由驻地武警总队后勤部协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需要卫生部协调支援时,由武警总部后勤部协调卫生部办理。
三、 信息沟通
(一)卫生行政部门与同级武警部队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双方指定联络员,明确通报方式和内容,确保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二)逐步实现地方和武警部队卫生应急指挥系统的互联互通,保证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的指挥联动。
(三)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任务中,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武警部队卫勤力量要相互通报队伍准备、行动、现场了解情况等信息。武警卫勤力量跨省执行任务时,武警总队应当通报驻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四)武警部队医疗卫生机构发现驻地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五)未经武警部队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公开武警部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确需向社会公布的,由卫生部与武警总部后勤部协调后,按有关程序和规定统一对外发布。
四、 技术协作
(一)地方各级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专家库要吸收武警部队卫生部门的领导和专家参加,为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人力资源。
(二)卫生部门和武警部队开展定期会商、专家指导、预案衔接、实验室检测、科研协作等技术合作,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卫生应急体系科学发展。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支持武警总队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工作,并积极协助武警部队争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技术指导、执行地方赋予任务时物资损耗的补充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过程中,地方和武警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提供人员、技术、物资等应急支援,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由卫生部和武警总部后勤部共同组织专家进行会商研判。
五、 培训交流
(一)卫生部门与武警部队卫勤力量实现卫生应急队伍教学资源共享,探索联合开展培训、演练和设立区域培训演练中心,加强卫生应急队伍培训和演练,提高地方卫生部门和武警部队协同处置能力。
(二)卫生部门与武警部队卫勤力量每年定期组织卫生应急工作交流活动,总结卫生应急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卫生应急工作的重点、难点,不断深化合作,提高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