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20年)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10-18   阅读:

发文机关中国工程院

发文日期2020年12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0年12月14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院士增选工作中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严肃院士增选纪律,确保增选工作公平、公正,根据《中国工程院章程》《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士增选工作中院士候选人(以下简称候选人)、候选人单位、负责提名工作的学术团体(以下简称学术团体)、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  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应坚持程序规范、事实清楚、证据可靠、结论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  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候选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认定为存在学术与学风问题:

(一)候选人《提名书》中的学历、经历等基本信息以及个人声明事项中存在虚报瞒报行为;

(二)候选人《提名书》、自我介绍材料中的工程科技成就和贡献与事实不符,弄虚作假或存在拼凑、包装和夸大行为;

(三)存在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科学技术成果,以及违反研究成果署名规范的行为;

(四)存在论文买卖、代写和代投,操控、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和结果,虚假同行评议,自我剽窃、一稿多发和重复发表,以及其他违反论文发表规范的行为;

(五)违反科技伦理规范;

(六)存在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第五条  候选人及其委托人、候选人单位有以下行为的,认定为助选拉票:

(一)通过各种方式,或者以学术交流、学生答辩、考察、评审、评奖等名义,给院士赠送礼品、礼金(包括超过国家标准的讲课费、评审费、咨询费、顾问费等),为候选人当选院士进行活动的;

(二)以汇报、请教、征求意见等名义进行带有助选拉票性质拜访的;

(三)为候选人当选院士进行“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的;

(四)其他影响院士增选公正性的行为。

第六条  候选人单位在审核把关工作中出具不实意见,以及对投诉调查推诿敷衍、不如实反映候选人真实情况的,认定为在增选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  学术团体对候选人《提名书》中“在工程科技方面的主要成就和贡献”内容的真实性审核把关不严,以及弄虚作假、干预提名工作的,认定为在增选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  院士在增选工作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违规违纪:

(一)对所提名候选人《提名书》中“在工程科技方面的主要成就和贡献”内容的真实性审核把关不严;

(二)泄露评审和选举过程中对候选人的讨论、评价、投诉调查、表决投票等方面的情况;

(三)收受候选人及其委托人、候选人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

(四)其他影响院士增选公正性的行为。

第三章  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九条  候选人涉嫌违纪正在接受调查的,在相关学部通报;候选人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或其他处分(含诫勉谈话)尚在影响期内的,涉嫌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留置的,涉嫌触犯国家法律被刑事立案的,暂停其候选人资格;候选人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被依法逮捕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第十条  候选人有第四条所列学术与学风问题,情节较轻的,在相关学部通报;情节较重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及下一次被提名资格;情节特别严重、涉嫌违纪违法的,取消其终身被提名资格。

候选人存在论文被动撤稿情况,视情节在相关学部通报或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被提名资格。

第十一条  候选人及其委托人有第五条所列助选拉票行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及下一次被提名资格;情节特别严重、涉嫌违纪违法的,取消其终身被提名资格。

第十二条  候选人单位有第五条、第六条违规违纪行为的,要求主管部门追究相关违规违纪人员的责任;对相关候选人,视情节在相关学部通报或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第十三条  学术团体有第七条违规违纪行为的,要求主管部门追究相关违规违纪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下次推荐候选人的资格;对相关候选人,视情节在相关学部通报或者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第十四条  院士有第八条所列违规违纪行为的,视行为发生的增选环节及情节轻重,给予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学部通报、全院通报、停止一定期限内的提名权或评审权、劝其放弃院士称号、撤销院士称号的处理。

第四章  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违规违纪行为,由相关学部常委会负责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提交院士增选政策委员会审核,报院党组批准。

第十六条  院士有第八条(一)规定行为的,由学部常委会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审核,报院党组批准;有第八条(二)(三)(四)规定行为的,由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组织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党组批准。对院士作出停止一定期限内的提名权或评审权及以上处理的,还须提请主席团审议。

第十七条  对候选人的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结果由相关学部通知候选人及其单位。

被处理候选人对所认定的违规违纪事实有异议的,可以进行申辩,并提供详细的说明材料。如果提供的材料证据充分,相关学部常委会应重新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候选人、候选人单位、学术团体违规违纪处理材料依据《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诚信记录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存档和管理。院士违规违纪处理材料依据院士科学道德有关规定存档和管理。诚信记录档案是院士增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院机关工作人员在院士增选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应按照职责权限移交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政策委员会负责解释。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