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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投诉信处理办法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10-18   阅读:

发文机关中国工程院

发文日期2020年12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0年12月14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为了规范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中的投诉信处理工作,保证院士增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投诉信受理

第一条  投诉信的范围包括:对候选人《提名书》及其附件内容的异议;对候选人学术与学风,以及政治、经济和品行等方面的异议;对违反院士增选有关规定行为的投诉。投诉内容应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可查证的线索或证据材料。鼓励实名投诉,不得捏造事实、恶意投诉。

第二条  投诉信受理截止日期为增选年的7月31日,时间以寄出地邮戳为准。逾期投诉信由相关学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士增选工作监督小组备案。

第三条  投诉信统一由增选工作办公室登记。院领导、院机关各部门收到的投诉信须进行首收登记,再移交增选工作办公室。院士收到的投诉信可直接送交或由学部办公室转交增选工作办公室。

第二章  投诉信处理

第四条  有效候选人确定后,对非有效候选人的投诉信,由增选工作办公室将原件转其所在单位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五条  第一轮评审会议前,增选工作办公室对已经收到的投诉信进行汇总梳理,如发现涉及候选人政治、科研诚信、违纪违法等方面的重大情况,应及时提出处置建议,向院士增选工作监督小组报告,必要时提请院党组研究。

第六条  第一轮评审会议后,对未进入第二轮评审候选人的投诉信,由增选工作办公室将原件转其所在单位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七条  进入第二轮评审候选人的投诉信由增选工作办公室将复印件交有关学部处理。投诉信处理实行分类调查机制,对于候选人政治、经济和品行方面的问题,委托候选人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并要求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于候选人学术与学风方面的问题,以及违反院士增选有关规定方面的问题,由学部调查核实。

第八条  涉及院士违反增选纪律规定的投诉,由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涉及机关工作人员的投诉,根据职责权限移交相应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三章  调查核实

第十条  各学部常委会对投诉信内容进行梳理,研究确定对投诉问题的调查核实方案,经本学部监督小组成员和学部主任审核后,报院士增选工作监督小组备案。

投诉信中如有实名投诉人身份信息和不宜披露的敏感内容,学部办公室应当隐去上述信息,由学部主任审定后再提交学部常委会研究。

第十一条  对候选人政治、经济和品行等方面问题的调查,由各学部办公室以增选工作办公室名义向候选人主管部门发函,请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和结论性意见,按要求时间反馈。

第十二条  对候选人学术学风以及违反院士增选有关规定等方面问题的调查,学部常委会可以研究成立调查组,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调查和鉴定。需请提名院士作出说明的,由学部通知其提供书面材料。

对于抄袭、剽窃,一稿多投、重复发表以及违反论文发表规范的问题,学部常委会可委托中国工程科技知识中心利用相关检测平台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进一步调查核实工作。

第十三条  调查组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具体要求如下:

(一)调查组成员不少于3人,同行专家可作为调查组成员,组长由院士担任,机关工作人员协助调查工作。调查组对调查程序和调查结果负责。调查组成员的调整须报学部主任同意。

(二)参加调查人员的回避范围包括:提名院士;被投诉人同一基层工作单位的院士、专家;与被投诉人有亲属关系或者直接师生关系的院士、专家和工作人员;投诉信中涉及的院士、专家和工作人员;可能影响调查公正性的其他人员。

(三)调查组应针对投诉内容,研究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内容、调查方式、调查对象等。

调查可以采取谈话、函询、调阅资料、委托鉴定等方式。对于实名投诉,应当向投诉人了解情况。

(四)调查谈话一般不采用集体座谈。谈话对象须有一定数量和代表性,包括但不限于:与被投诉人长期一起工作的同事;被投诉人同行专家;投诉信中涉及的相关人员;被投诉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领导和业务主管领导;调查组认为有必要谈话的其他人员。

(五)调查组是否与被投诉候选人见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对调查结果有明显争议的,征得学部主任同意后可以与候选人见面了解情况;对调查结果无争议的,原则上不与候选人见面;调查过程中如果有需要向候选人了解的一般性问题,可以采用函询方式请其作出说明。

(六)调查报告应当包括投诉情况、投诉问题、调查过程、调查结果或调查结论等内容,其他材料作为附件。调查报告应明确回应投诉问题,得出结论性意见,并须经学部常委会审议通过,由调查组成员、学部主任签字后,一式两套报院士增选工作监督小组备案。

第十四条  投诉调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增选工作相关纪律规定。调查中一律不得接受候选人所在单位的招待和宴请,不得收受候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任何礼品。调查过程中,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调查工作进行。

第十五条  学部常委会对调查报告审议通过后,按照《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对有关问题进行认定,提出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意见,经院士增选政策委员会研究同意,报院党组批准。

第十六条  对恶意投诉,学部常委会要对相关事实予以澄清;对恶意投诉人,要通知其单位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第二轮评审会议期间,学部常委会须将被投诉候选人的投诉问题、处理过程和结果向学部大会通报。学部办公室将隐去敏感信息的投诉信、投诉调查报告、候选人主管部门的调查材料、有关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意见等材料,一式三套提交评审会议参考。其中两套材料分别送交学部主任和候选人所在评审专业组,另一套材料由学部办公室保管,供院士查阅。

未经规定程序处理的投诉信,任何人不得在评审会议内外扩散。

第十八条  如遇特殊情况,投诉调查未能及时得出结论的,不影响相关候选人第二轮评审。增选结束后,如果调查结果反映投诉问题属实,对已当选院士,由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未当选候选人,由相关学部常委会视情况作出是否影响今后被提名资格的处理建议,提交院士增选政策委员会审核,报院党组批准。

第四章  监督

第十九条  院士增选工作监督小组在院党组领导下,对投诉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

监督院士增选投诉处理相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督办重点投诉的调查处理;

对投诉处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监督小组各学部成员,代表监督小组在本学部行使监督职能,主要包括:

参加本学部研究投诉调查处理工作的相关会议,对投诉调查处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参与研究和确定本学部投诉处理方案;

参与本学部重点投诉调查方案的制定;

向监督小组报告监督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院士增选投诉调查处理相关工作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科技部纪检监察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部常委会可根据增选工作需要,安排院士对个别未被投诉的候选人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核实。

第二十二条  院士反映候选人有关情况的信件,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理。如有关院士不愿公布姓名,学部办公室报学部主任阅知后,隐去姓名再作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工作建议类信件经院士增选工作监督小组领导同意后,可作了结处置,留作今后工作参考。增选工作办公室定期对院士增选投诉调查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查找机制漏洞,补齐制度短板。

第二十四条  为保护投诉者和被投诉者的合法权益,投诉信原件或复印件原则上仅提供学部常委会、调查组院士和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查阅。

第二十五条  所有接触投诉信的人员应对投诉人信息、投诉信内容、调查结果等保守秘密。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的,委托方和调查方应履行保密程序。

第二十六条  本年度评审会议结束后,投诉信原件及投诉调查材料按院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存档。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政策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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