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工程院
发文日期2020年12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0年12月14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立法沿革
为了使院士增选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候选人材料真实客观,根据《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中国工程院委托进入第二轮评审候选人(以下简称候选人)的主管部门、特别通道候选人推荐部门(单位),组织对候选人《提名书》材料进行公示。公示范围包括:候选人单位、由学部常委会确定的候选人学术成果涉及的其他主要单位(原则上不超过2家)。对于近3年内发生工作单位变动的候选人,在其变动前后单位均须进行公示。港澳台地区的候选人,由增选工作办公室致函候选人所在单位,请其协助对候选人材料进行公示。
二、公示材料为候选人《提名书》中经候选人确认的第一至第十项内容(为保护候选人隐私,候选人的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应当隐去)。
三、高等院校在学校(院)本部和候选人所在的院(系)、所公示,科研机构在候选人所在的研究院和研究所公示,大型企业在企业总部以及候选人所在的分厂、分公司公示,中小企业在本企业公示。其他单位可参照此原则确定公示地点。公示方式为在公开场所张贴,并在单位内网同步公示。
特别通道候选人材料公示方式由候选人推荐部门(单位)确定。
四、公示时间为增选年7月1-30日,公示期为30天。
五、各学部常委会应在第一轮评审会议结束时,研究确定候选人材料公示单位,提交增选工作办公室。
六、各部门(单位)要对候选人材料公示工作作出部署安排,向有关单位提出具体公示要求,并负责检查公示落实情况,中国工程院将进行抽查。材料公示完成后,需将候选人材料公示情况和有关意见报送中国工程院增选工作办公室。未按要求进行材料公示的候选人不再进入后续评审和选举程序。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政策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