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24年)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肤痒制剂说明书的公告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10-21   阅读:

发文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2024年09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4年第126号

施行日期2024年09月2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评估结果,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肤痒制剂,包括颗粒剂和胶囊剂(硬胶囊)说明书中的【不良反应】、【禁忌】和【注意事项】进行统一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所有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均应当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要求修订说明书(见附件),于2024年12月28日前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在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备案后9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或以其他适当形式将更新信息告知患者。

二、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新增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开展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药品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指导医师、药师或患者合理用药。

三、 临床医师、药师应当仔细阅读上述药品说明书的修订内容,在选择用药时,应当根据新修订说明书进行充分的获益/风险分析。

四、 患者用药前应当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使用处方药的,应当严格遵医嘱用药。

五、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行政区域内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按要求做好相应说明书修订和标签、说明书更换及说明书更新信息的告知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

2024年9月29日

附件:

肤痒制剂说明书修订要求

一、【不良反应】项应包括:

监测数据显示,本品可见以下不良反应报告:

胃肠系统:恶心、呕吐、口干、腹泻、腹痛、腹胀、便秘、腹部不适、胃灼热、返酸等。

皮肤及皮下组织:皮疹、丘疹、水疱、红斑、皮肤肿胀等。

其他:口周麻木、头晕、头痛、乏力、心悸、胸闷、失眠、嗜睡、潮红、过敏反应等。

二、【禁忌】项应包括:

1.孕妇禁服。

2.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

三、【注意事项】项应包括:

1.消化道溃疡者慎用。

2.月经期妇女及有出血倾向者不宜服用。

3.服药期间如出现口唇发麻应当立即停药。如皮肤出现红斑、丘疹、水疱等其他皮疹时,应当去医院就诊。

(注:如现行批准说明书的安全性内容较本修订要求内容更全面或者更严格的,应当保留原批准内容。说明书其他内容如与上述修订要求不一致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