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发文日期2024年09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4年09月27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支持地方国有企业以合理价格收购已建成未出售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进一步增强对金融机构和收购主体的市场化激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有关事项进行调整优化。对于金融机构发放的符合要求的贷款,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再贷款的比例从贷款本金的60%提升到100%。
此前相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保障性住房再贷款其他要素、操作流程和工作要求继续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设立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4〕110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保障性住房再贷款的通知》(银发〔2024〕135号)有关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