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发文日期2024年10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自然资办函〔2024〕2159号
施行日期2024年10月1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经济增长的决策部署,针对地方和企业反映的基础设施建设使用临时用地政策诉求,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减轻企业用地负担,更好保障重大项目用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实施临时用地期限差异化管理
能源(含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油气探采合一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使用临时用地,首次申请使用期限不满四年的,用地单位可申请继续使用,总期限不超过四年。申请继续使用的临时用地,应当符合临时用地使用要求、不改变用地位置和批准用途、不扩大用地规模和使用范围、确保完成复垦任务,由具备相应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年限连续计算。
二、 优化复垦范围调整和方案审查要求
临时用地申请继续使用时,可以根据项目使用和复垦情况,将不再继续使用的部分扣除,按照缩减后的范围办理审批手续,进一步减轻企业用地负担。经批准继续使用的部分,可不再重复审查土地复垦方案,确有需要的应重新明确复垦要求,到期后落实复垦责任。不再继续使用的部分,应按照复垦方案,在原规定期限内落实复垦责任。
三、 精简临时用地信息录入内容
部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中增加继续使用功能,经批准继续使用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批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录入继续使用的信息,不需重复报送项目完整信息。无需继续使用的临时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督促临时用地使用人按规定开展复垦工作,及时更新复垦信息。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审核把关,不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不得按临时用地继续使用并补录信息。
四、 加强临时用地服务支撑保障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听取企业诉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工作规定,优化临时用地审批管理,积极服务支撑基础设施建设,减轻企业用地负担。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重点关注用地规模大、占用耕地面积大的临时用地,对于出现的问题及时推动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解决,做好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要素保障工作。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4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