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文日期2024年09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25号
施行日期2024年09月1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刚果共和国农业、畜牧业和渔业部关于刚果(布)茯苓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刚果共和国茯苓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刚果共和国农业、畜牧业和渔业部关于刚果(布)茯苓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茯苓,是指在刚果共和国野生或种植的多孔菌科真菌茯苓(学名:Poria cocos;英文名:Poria)的干燥菌核。
三、企业注册
输华茯苓生产、加工和存放企业应经刚果共和国农业、畜牧业和渔业部(以下称刚方)审核,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应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在贸易开始前,刚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
四、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 菜豆象Acanthoscelides obtectus
2. 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五、出口前管理
(一)生产加工要求。
1. 在刚方的监督与指导下,输华茯苓企业应采取控制病虫害的系统管理综合措施,包括疫情监测、综合防控及收获后处理等,并保存相关记录。
2. 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完成,技术人员应接受刚方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
3. 一旦在监测中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企业应及时采取相应防治措施,以确保输华茯苓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4. 输华茯苓应清除土壤、杂质并进行干燥。
(二)包装要求。
1. 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且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应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2. 每个包装箱上应以中文或英文标注产品名称、国家、产地(省、市或地区)、种植基地和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码等可追溯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应以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 装载输华茯苓的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应在装运时检查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应加施封识,抵达中国进境口岸时其封识应完好无损。
(三)出口前检验检疫和证书要求。
1. 输华茯苓由刚方实施检验检疫监管,确认符合本公告要求后,允许向中国出口。
2. 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或植物残体,整批货物不得出口到中国。刚方应立即暂停相关企业茯苓向中国出口,直到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同时,保存相关记录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
3. 经检疫合格的输华茯苓,刚方应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ISPM 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企业名称或注册号码。植物检疫证书的附加声明应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Poria from Congo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刚果(布)茯苓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4. 在贸易开始前,刚方应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如证书样本内容和格式有变更,刚方应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向中方备案。
六、进境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茯苓到达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将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2. 核查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二)进境检疫。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茯苓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 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登记的企业,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 如发现未随附有效植物检疫证书,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发现土壤、植物残体等,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4. 如发现其他不符合要求情况,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5. 如发现上述不符合要求情况,中方将向刚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相关企业的茯苓进口。刚方应查明不符合的原因并进行整改,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根据刚方整改结果,中方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