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2024年09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4年09月1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持续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扎实推进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严厉打击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现将第六批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修元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非法渠道购进并销售药品案
2023年1月,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临沂市修元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通过京东商城平台销售“甲磺酸阿帕替尼片”,相关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涉案货值金额4.69万元。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23年4月,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九条、《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六)项规定,对该公司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69万元、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彭某某通过网络无证经营药品案
2023年4月,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浙江省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对台州市某医院周边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彭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中国医药供求网、中国药品销售网以及微信群,销售司美格鲁肽注射液等药品,涉案货值金额12.75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2023年9月,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涉案药品、没收违法所得11.76万元、罚款255.04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叶某某等人违法生产经营假药案
2023年9月,根据日常监管发现的线索,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在广州市、南昌市、鹰潭市等多地开展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叶某某、占某某、高某某等人通过微信、阿里巴巴、拼多多等网络平台购买原料,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含有司美格鲁肽成分的减肥药,涉案货值金额达3500万元。2023年11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等规定,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四、万某等人无证经营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案
2024年1月,安徽省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五松镇“康美资生堂女子护肤店”进行检查时,发现万某、陈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销售无中文标识、含司美格鲁肽成分的注射剂,涉案药品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万某、陈某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2024年2月,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消费与合规提示:
一、 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药品时,请重点关注两个资质:一是药品零售企业资质,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公示于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二是药品资质,所购买药品应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注册证。消费者如发现无资质网售药品、销售禁止网售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二、 司美格鲁肽、利拉鲁肽、替尔泊肽等药品是一类治疗糖尿病的处方药,部分品种被批准用于治疗肥胖和超重,但适用人群有严格限制。使用此类药品,应当经医生诊疗,凭处方从正规渠道购买,并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合理用药。不属于适用人群自行选择用药,可能会引发胃肠道的严重不良反应,造成身体健康损害;从非正规渠道购买使用此类药品,或者购买使用未经批准(宣称含有类似成分)的相关产品,可能存在成分不明、计量不准、掺杂使假等质量问题,无法保证治疗效果,还可能引发严重毒性反应,威胁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