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水利部
发文日期2024年09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水资管〔2024〕247号
施行日期2024年09月14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甘肃省、青海省人民政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商甘肃省、青海省人民政府制定了《大通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根据国务院授权,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大通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方案》的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认真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将《方案》明确的水量分配份额作为水资源最大刚性约束的重要组成,全面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为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水资源支撑。
三、甘肃省、青海省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将《方案》的实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加强规划引领,按照《方案》确定的水量分配份额,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合理配置水资源,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确保主要控制断面下泄水量流量。
四、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要抓紧组织制定大通河流域年度水资源调度计划,根据需要制定水资源调度方案,加强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强化《方案》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水利部
2024年9月14日
大通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
大通河是黄河上游重要的二级支流,流经青海、甘肃两省,干流全长560.7公里,流域面积15130平方公里。多年平均地表水资源量28.95亿立方米(1956—2000年系列)。为合理配置流域水资源,维系良好生态环境,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大通河流域及周边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制定本方案。
一、分配原则
(一) 节水优先、保护生态。
(二) 公平公正、科学合理。
(三) 优化配置、持续利用。
(四) 因地制宜、统筹兼顾。
(五) 民主协商、行政决策。
二、分配意见
黄河“八七”分水方案调整前,在不突破黄河“八七”分水方案情况下,2030水平年,大通河流域河道外多年平均地表水分配耗水量1分别为:青海省4.28亿立方米,甘肃省5.61亿立方米。(注1:指耗黄水量;相应耗大通河水量分别为青海省5.14亿立方米,甘肃省6.41亿立方米。)
大通河流域不同来水条件下河道外地表水耗水量分配份额,由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商甘肃省、青海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视当年来水情况按同比例丰增枯减原则,在流域年度水资源调度计划中确定。
三、主要断面控制指标
确定天堂寺和享堂断面为大通河流域水量分配控制断面,其中天堂寺断面为青海省与甘肃省省界控制断面,享堂断面为大通河入湟水控制断面。主要断面控制指标见下表。大通河主要断面年度下泄水量根据当年来水情况确定。
大通河流域主要断面控制指标
注:在不突破黄河“八七”分水方案情况下,青海省、甘肃省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次分配意见,组织对本省黄河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细化方案进行调整,其中细化到大通河的耗黄指标最大不超过本次分配水量。主要断面生态基流保障情况原则上按日均流量进行评价,保证率原则上不小于90%。
四、保障措施
(一)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甘肃省、青海省人民政府要将水量分配方案作为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的重要内容,将水量分配方案明确的分配份额和主要断面控制指标作为水资源最大刚性约束的重要组成,实行水资源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完善措施,强化考核监督。
(二) 强化水资源节约利用。甘肃省、青海省人民政府要将水量分配方案实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按照确定的水量分配份额,调整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合理配置水资源,实行用水总量控制。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强化用水需求管理,加大农业节水力度,提高用水效率;强化工业节水减排和服务业节水,提高公众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高效利用,建设节水型社会。
(三) 加强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组织制定大通河流域年度水资源调度计划,纳入黄河干支流统一调度管理,优化水资源调度,保障流域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甘肃省、青海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水资源调度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辖区内用水总量控制,确保天堂寺、享堂断面下泄水量流量达到控制指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