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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新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提升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10-25   阅读:

发文机关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文日期2015年09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全国学生营养办〔2015〕1号

施行日期2015年09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年多来,在各级学生营养办和试点学校的共同努力下,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取得显著成效,食品安全情况总体良好,但也还存在从业人员不专业、制度落实不到位、食堂管理不规范、就餐条件不达标、信息公开不全面等问题。为进一步提升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确保广大学生吃得安全、吃得放心,现就贯彻落实新食品安全法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认真组织新食品安全法学习培训。地方各级学生营养办要主动协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抓紧制定培训方案,做好在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中落实新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培训工作。省级学生营养办要在10月1日前,组织一次覆盖本省(区、市)所有试点县的新食品安全法专题培训,重点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重要指示精神,解读修订后食品安全法的新规定,介绍试点县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工作经验。市县两级学生营养办要对试点学校校长、食堂负责人、工作人员、供餐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全面培训,重点培训新食品安全法对学校供餐的新要求、具体操作规范,以及食物中毒防控知识。试点学校要加强食品安全教育,普及食品安全和新食品安全法知识,倡导健康饮食方式,增强广大师生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 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地方各级学生营养办要准确把握新食品安全法的精神实质,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建立健全试点学校自查、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制度。要加强食品安全全程控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创造性开展工作,因地制宜探索供餐企业生产加工配送“一条龙”服务、引入高校后勤服务企业标准化管理、建设营养餐配送中心等运营管理新模式。要大力推行大宗原材料“四统一”政府采购,减少中间环节,确保采购食品、原材料达到食品安全标准。要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食品留样等制度,如实做好台账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不得少于2年,保证食品可追溯。要坚持供餐准入和退出、供货商评议、供餐“黑名单”制、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学校负责人陪餐等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要完善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妥善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信息。


三、 深入开展学校食品安全检查。各试点县学生营养办要督促试点学校定期检查食品安全状况并作记录。要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频次,加强对学生营养餐生产、加工、配送等全过程的监管。近期,要抓住秋季开学的有利时机深入试点学校,针对原料采购、包装贮存、加工制作、分餐配送、餐具消毒、场所环境卫生、人员健康检查等各环节开展一次食品安全全面检查。发现不符合新食品安全法有关要求的,要责令整改并予以通报;情况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究相应责任。省市两级学生营养办要对试点县开展学校食品安全检查,贯彻落实新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对发现的突出问题,要责令整改并在全省(区、市)范围进行通报;对发现的典型经验,要给予表扬并认真总结推广。


四、 加快改善学校就餐条件。地方各级学生营养办要按照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建设规划(2011-2015年)要求,在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试点地区学校食堂建设,基本解决试点学校无食堂或食堂供餐能力不足等问题。建设进度滞后的地区,省级学生营养办要采取定期调度、公开通报、领导分片包干督查、致信试点县党政主要负责人、责任约谈等措施,督促试点县倒排工期,加快学校食堂建设进度。要加快已完工食堂竣工验收手续办理,及时配齐食堂设施设备,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并投入使用,确保建一所成一所、成一所用一所,进一步提高学校食堂供餐比例。对食堂完工后迟迟不交付使用的,省市两级学生营养办要逐一了解情况,督促试点县公开说明原因并责令其整改。省级学生营养办要积极协调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动提请省级人民政府,在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具体管理办法时,将试点地区村小、教学点小伙房纳入,统一规范小伙房管理。


五、 大力推进信息公开公示。地方各级学生营养办要把营养改善计划信息公开纳入政府整体信息公开工作范畴,统一进行管理。要准确、主动向家长、媒体和社会解释营养改善计划有关政策,厘清将营养改善计划等同于免费午餐、政府全包等不准确、不全面的观点,防止“挤出效应”,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改善就餐条件、食品安全监管、营养健康教育等工作,推进社会共治。要做好招标采购、供餐“黑名单”企业、食品安全检查情况、举报电话等内容的公开,主动接受舆论和社会对学校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要完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预案,及时、准确公开有关信息。试点学校要坚持做好带量食谱、从业人员健康证、食品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等内容的上墙公示,接受师生及学生家长的监督。

请各省级学生营养办于11月30日前将贯彻落实新食品安全法,组织学习培训和食品安全检查情况函报我办。

联系人:冯文礼

联系电话:010-66096330/66096337(传真)

电子邮箱:zxddc@moe.edu.cn

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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