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发文日期2024年09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卫办医政函〔2024〕333号
施行日期2024年09月1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临床营养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开展临床营养工作,有助于改善患者生理功能和生活质量,促进患者恢复健康。为进一步强化临床营养工作落实,推动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改善群众就医感受,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加强临床营养能力建设
各医疗机构要加快落实《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中相关人员床位配比要求。设立临床营养科的医疗机构,要按照《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要求,加强本机构临床营养科的建设管理,为临床营养科工作人员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设备设施等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通过提高薪酬待遇等方式,吸引优秀人才从事临床营养工作。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支持,强化与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推动完善临床营养价格项目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相关政策保障体系。
二、 提高临床营养服务水平
各医疗机构要强化整体诊疗观念,推动建立覆盖“疾病-营养-疼痛-心理-康复”等方面的综合诊疗模式,将相关工作统筹融入诊疗工作中,系统提高医疗水平。要强化人员培训,增进各科室医务人员对临床营养的认识和了解,增强临床营养工作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积极参与特殊、疑难、危重、大手术等患者多学科诊疗团队,设置孕期营养门诊、慢性病患者营养门诊、减重门诊等,为群众提供便捷多样的临床营养服务。各地要将临床营养工作纳入医联体建设统筹推进,推动建立上下联动的连续营养管理机制,提高下级医院临床营养接续治疗能力,促进临床营养服务向基层延伸。
三、 强化临床营养质量管理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健全辖区临床营养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督促指导辖区医疗机构围绕临床营养专业年度质控工作改进目标,提升临床营养医疗质量管理水平。各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要按照《营养筛查及评估工作规范(试行)》,规范组织开展营养筛查及评估,特别是对老年、儿童、孕产妇、肿瘤以及手术患者等重点人群加强工作,不断提高住院患者营养筛查率和规范营养评估率。严格落实有关诊疗规范、临床路径等,规范开展营养失调病、营养代谢障碍、肥胖症等疾病诊疗。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临床营养对于提高诊疗效果、促进患者康复、保障患者安全等方面的重要意义,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角度出发,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体系,强化临床营养工作落实。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