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24年)建督罚字〔2024〕103号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10-27   阅读:

发文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日期2024年09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建督罚字〔2024〕103号

施行日期2024年09月0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马丽丽:

2022年10月17日,长春市净月区紫薇路吉林农业大学家属楼40栋西侧,一辆高空作业车在将4名工人举升至六楼楼顶过程中,工作斗整体发生坠落,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35万元。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净月区“10·17”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吉政函〔2023〕20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严格按照涉事项目监理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落实总监理工程师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监理人员工作开展情况指导督促不力。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4〕72号),你于2024年7月16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9月9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