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日期2024年09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核安发〔2024〕156号
施行日期2024年09月07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辽宁红沿河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提请审查〈辽宁红沿河核电厂在役检查大纲〉(第2版)的请示》(辽红核〔2022〕25号)、《关于呈报〈辽宁红沿河核电厂在役检查大纲〉(第2版,报批版)的函》(辽红核函〔2024〕87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技术审评,认为你公司提交的《辽宁红沿河核电厂在役检查大纲》(第2版)是可以接受的,现予批准。
你公司应严格遵守我局批准的在役检查大纲,确保辽宁红沿河核电厂1-6号机组运行安全。
国家核安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