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
发文日期2024年09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4年09月0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坚持出成果和出人才相结合、抓作品和抓环境相贯通的工作要求,为充分发挥国家艺术基金优秀资助成果的引领示范带动作用,支持美术事业健康发展,努力实现推动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相统一的目标,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计划组织开展“中国艺术新视界”——国家艺术基金资助优秀美术作品展览活动,展出作品约100件(组),并且配合展览举办开幕式、学术研讨会、媒体宣传和出版参展作品集等。现就征集参展作品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征集对象
(一)面向获得国家艺术基金美术创作资助项目的美术工作者,征集已经通过结项验收的成果作品或近年来新创作的其他代表性作品。
(二)面向获得国家艺术基金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美术类)的美术工作者,征集近年来新创作的代表性作品。
二、 征集范围
(一)中国画、油画、版画、雕塑、水彩(粉)画、漆画;书法、篆刻;摄影;工艺美术作品。
(二)作品可为单幅、单件作品,也可为整组作品。
(三)应征作品应为以现实主义精神和浪漫主义情怀观照人民的生活、命运、情感,反映人民的喜怒哀乐和气象万千的生活景象,讴歌奋斗人生、刻画最美人物、描绘祖国秀美山河,创作具有显著时代意义和历史、文化、学术价值的作品。
三、 投稿方式
(一)1位作者限投稿1幅(件、组)作品。
(二)初评为图片评审,初评投稿须提供10寸作品照片4至10张(分辨率不低于300dpi);照片应从多个角度反映作品的全貌和局部;照片背面请备注姓名、作品名、尺寸(高cm×宽cm);初评未入围作品不退还照片,未入围作者不另行通知。
(三)初评投稿须填写《国家艺术基金资助优秀美术作品展申报表》(附件)。
(四)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甲9号2号楼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邮编:100010 ,收件人:陆老师、韩老师,办公电话:010-85166918、85166919。
(五)作品照片和《申报表》须同步发送至电子邮箱:huodongchu10@126.com。
四、 作品遴选
(一)管理中心邀请相应艺术门类的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指导展览策划、作品遴选和文艺评论等工作。
(二)应征作品经过初评、复评后入选展览;初评为图片评审,复评为原件评审;入围复评作者应按复评通知邮寄原作参评(收件方式另行通知);管理中心退还入围复评和参展作品,并且承担退件过程中产生的运输、保险等相关费用。
五、 其他事宜
(一)作者需保证对应征作品拥有全部知识产权,发生知识产权纠纷责任自负,如有作品高仿、抄袭、剽窃等情况,主办单位有权取消其作品的参评、参展资格。
(二)投稿即视为同意、参与并配合主办单位组织的所有宣传、推广及出版等相关活动,并许可主办单位使用作品及作者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展示、出版、宣传等相关权利。
六、 征稿时间
初评投稿时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0月10日止,逾期不再受理。
特此通知。
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