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生态环境部
发文日期2024年09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环审〔2024〕88号
施行日期2024年09月03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
你局《关于申请审批〈海南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琼海办函〔2024〕15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该项目位于海南省临高县、昌江黎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琼海市、东方市、乐东县、三亚市、万宁市、文昌市。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临高、昌化江、鱼鳞洲、感恩角、莺歌海、蜈支洲、陵水、东澳、山根、潭门、龙楼、东郊、抱虎13个雷达站及其配套设施。
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满足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部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 项目建设及运行中应严格落实控制电磁辐射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项目周围电磁辐射场强值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和《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HJ/T 10.3-1996)限值要求,确保不向雷达系统静默区范围发射电磁波。
三、 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项目竣工后,应按有关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 我部委托海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五、 你局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