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文日期2024年09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14号
施行日期2024年09月02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为进一步优化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6年第31号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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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关于开通压缩冷凝机组节能认证业务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10-31 阅读:次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文日期2024年09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14号 施行日期2024年09月02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为进一步优化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6年第31号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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