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交通运输部
发文日期2024年08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24年第43号
施行日期2024年08月3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我国是国际海事组织成员国。为做好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事公约履约工作,交通运输部作为我国海事履约主要政府部门,按照《国际海事组织文书实施规则》相关要求,牵头制定了《履行国际海事组织文书框架性安排》,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
2024年8月30日
履行国际海事组织文书框架性安排
前 言
航运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在稳定产业链和物流供应链、促进贸易高质量发展、增进人民福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中国于1973年3月恢复在国际海事组织(IMO)的成员国地位,1975年成为IMO理事会成员,1989年IMO第16届大会以来一直是IMO理事会A类成员。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海上航行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致力于航运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先后批准加入了约40个IMO主要公约和议定书(均为国际海事组织文书,以下统称国际海事公约)。为充分履行国际海事公约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根据《IMO文书实施规则》(以下简称《III规则》)有关要求,制定了《履行国际海事组织文书框架性安排》(以下简称《海事履约安排》),以有效履行《III规则》规定的船旗国、沿岸国和港口国各项责任和义务,为实现IMO“清洁海洋上的安全和高效航运”的目标而不懈努力。
一、愿景
促进海上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保障船员权益,便利海上运输,助力全球海洋治理,实现海洋和航运可持续发展。
二、使命
保障适用的国际海事公约转化为国内立法并得到有效实施和执行,从而确保国际海事公约规定的船旗国、沿岸国和港口国各项责任和义务得到统一、有效和充分的履行,为服务世界经济发展、促进全球贸易合作作出积极贡献。
三、目标
不断完善国内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明确海事履约相关机构的职责分工,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履约安排,持续评估并提升履行所加入国际海事公约的综合能力和水平。
(一)确保适用的国际海事公约的有效国内立法。
(二)确保适用的国际海事公约的有效实施和执行。
(三)确保履行国际海事公约成效的持续提升。
四、履约范围
《海事履约安排》旨在全面和充分地实施和执行《III规则》所覆盖的强制性法律文件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领域:
(一)海上人命安全: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1974公约)及其1978年、1988年议定书。
(二)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78公约)和《修订<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MARPOL 1997议定书)。
(三)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 1978公约)。
(四)载重线:《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LL 1966公约)和《<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LL 1988议定书)。
(五)船舶吨位丈量:《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TONNAGE 1969公约)。
(六)海上避碰:经修订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COLREGs 1972公约)。
五、海事管理架构的组成
国务院相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共同组成中国海事管理架构。各履约单位按职责履行《III规则》所赋予的船旗国、沿岸国和港口国责任和义务。
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起草并实施交通运输领域法律法规,统筹协调交通运输国际合作与交流有关事项。作为中国海事履约的主要政府部门,牵头起草发布《海事履约安排》。
外交部:配合交通运输部办理国际海事公约的签署和批约手续,负责保存国际海事公约副本,向国际海事组织交存批准书,对国际海事公约国内配套立法提出建议。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无线电管理相关工作。
司法部: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草案。负责国家法治对外合作工作。承担报送国务院审核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法律审查工作。
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全国海洋生态环境监管与监测工作,负责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和废弃物海洋倾倒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参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相关工作。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部:负责监督执行国际渔业条约,监督管理远洋渔业和渔政渔港。
海关总署:负责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除感染性物质和放射性物质包装、压力容器外)。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压力容器(含气瓶)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中国气象局:负责我国管辖海域的气象、海况和水文信息的收集和发布。
中国履行国际海事公约的实体架构图见附件。
六、总体履约安排
(一)履约协调。
1. 交通运输部为中国海事履约的牵头协调单位,牵头协调各履约单位开展《海事履约安排》的起草发布、实施评估和持续改进工作,牵头协调国际海事履约的重要决策。
2. 交通运输部可根据工作需要,通过组织召开工作会议、专题会议,成立临时工作组,书面征集意见等形式交流、反馈和协调履约相关事项。各履约单位之间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题会议、成立临时工作组或进行书面交流。
3. 各履约单位可通过适当形式向交通运输部或相关履约单位反馈《海事履约安排》及国际海事公约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 为便于沟通联络,交通运输部牵头收集整理各履约单位的联络信息,并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共享。
(二)信息通报。
1. 交通运输部发布《海事履约安排》,向有关方通报。
2. 交通运输部负责向有关方发布国际海事公约及其修正案生效信息。各履约单位依职责公布相关信息,包括法律法规、政策、程序和指南等。
3. 交通运输部牵头协调向IMO及其他相关方通报国际海事公约所要求的信息。
(三)公约批准和国内立法转化。
1. 国际海事公约的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缔结条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
2. 国际海事公约的国内立法转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IMO默认接受的公约修正案由交通运输部对外发布公告,明确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3.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海洋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4. 国内立法的配套文件,按照《交通运输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海事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船舶技术法规制定程序规定》《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
(四)评估和改进。
1. 各履约单位定期(原则上每年)开展其职责范围内有关国际海事公约履行情况的监测、评估和改进工作,并将有关评估情况报送交通运输部。
2. 交通运输部牵头对整体履约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并就重大事项协调采取并督促落实纠正和改进措施。
3. 交通运输部协调组织各履约单位定期(原则上每六年)开展《海事履约安排》评估,根据需要进行更新。
七、具体任务
(一)目标1:确保适用的国际海事公约的有效国内立法。
1. 当新的或经修订的国际海事公约对我国生效时,以适当的方式将其转化为国内立法要求或可实现公约目的的制度安排。
2. 视情回顾或修订现有法律法规,充分考虑国际海事公约确立的原则和总体要求,确保国内立法与国际海事公约不冲突也不低于国际海事公约要求。
3. 在完成国际海事公约国内立法以及国内立法调整后,以适当的方式向有关方发布国内立法信息。
(二)目标2:确保适用的国际海事公约的有效实施和执行。
1. 通过颁布、更新或修订国内法律法规、政策、程序和指南等,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和人力资源,实施和执行已加入的国际海事公约所包含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2.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有权悬挂中国船旗的船舶及相关机构和人员遵守所适用的国际文书与标准,履行国际义务。
3.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相关方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遵守国际规则。
4. 根据强制性法律文书的适用要求,授权被认可组织履行所加入公约或国家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相关法定工作,并对授权做出规定。
(三)目标3:确保履行国际海事公约成效的持续提升。
1. 定期开展海事履约绩效评估,确定最佳实践做法,提出不符合项和改进建议,并积极采取措施纠正不符合项,落实改进措施。
2. 定期开展《海事履约安排》评估,持续保持并不断改进履行船旗国、沿岸国和港口国责任、义务的能力和整体表现。
3. 对被认可组织在授权范围内的职责履行情况开展持续有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