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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4605号(农业水利类351号)提案答复的函摘要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11-02   阅读:

发文机关农业农村部

发文日期2024年08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农办案〔2024〕227号

施行日期2024年08月2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褚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提案》收悉。经商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 关于建立以市场经济思维谋划推动发展的机制

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农业农村部会同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指导各地持续推进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

农业农村部配合全国人大有关部门推动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法律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组织开展集体财产经营、管理;可以依法出资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以其出资为限对其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的市场主体的债务承担责任。实践中,指导各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尊重农民意愿、遵循市场规律,稳慎开展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经营性财产参股等经营活动。

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持续推进减费降税,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创办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均可按规定享受现行税收政策。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指导各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稳慎开展经营活动;财政部、税务总局将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足用好现有政策,促进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 关于建立村干部履职中对经济发展的考核机制

近年来,中央组织部推动各地探索建立考核和激励机制,激发集体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下一步,中央组织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鼓励地方探索集体经济发展考核和激励机制,加强典型引路,充分调动村干部发展集体经济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三、 关于加大吸引企业参与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力度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做好“土特产”文章,持续壮大乡村富民产业,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实践中,指导有条件的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各类经营主体开展项目合作、项目联建,发挥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资金、技术、人才等优势,促进集体资源资产合理有序开发利用。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会同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继续指导各地因地制宜探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2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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