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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水利部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11-03   阅读:

发文机关水利部

发文日期2010年02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水明发〔2010〕6号

施行日期2010年02月1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长江水利委员会(武汉)、黄河水利委员会(郑州)、淮河水利委员会(安徽蚌埠)、海河水利委员会(天津)。珠江水利委员会(广州)。松辽水利委员会(长春)、太湖流域管理局(上海),小浪底建管局(郑州):

最近在一些地区接连发生因企业特别是建设领域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国务院办公厅于2010年2月5日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 [2010]4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见附件),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将《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也是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近年来,各级水利部门为治理水利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采取了有效措施,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部分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还时有发生。春节即将来临,已进入农民工返乡的高峰期,也是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易出现矛盾的敏感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施工单位要充分认清形势,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把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政治任务抓紧抓细抓好,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 加强监管,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印制订检查方案,迅速组织对本地区内水利工程项目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排查,并作为专项治理内容进行整治。重点检查合同签订和履行、资金管理及有关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不严格履行合同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项目法人,施工单位,责令其严格履行合同,限期偿还拖欠;对恶意拖欠工程欺和农民工工资的不良行为予以公布,曝光,并列入“不良名单”,情节严重的,责令退出水利建设市场,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行政司法联动,加大对欠薪逃匿行为的防范、打击力度。


三、 完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止产生新的拖欠

各地要严格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系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08]75号)要求,进一步落实有关预防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要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工程分包行为,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四、 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完善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可能引发的突发事件。要确保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机制的正常运转,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健全举报投诉受理程序。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疏导工作,引导农民工用理性合法的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力争通过调解的方式,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阶段,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群体突发事件的发生,确保春节期间的社会稳定.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号)(略)

水利部办公厅

二0一0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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