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保障监察局
发文日期2017年12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7年12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日前,人社部印发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劳动监察局局长王程就《办法》制定的有关背景和主要内容接受访谈。
主持人:首先请您介绍下《办法》出台的背景。
王程: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性、制度性工作。国家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各级人社行政部门通过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活动,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保障广大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但是,近年来,受经济增长下行压力增大等因素影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是当前劳动保障领域的突出矛盾,一些地区因讨薪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频发,影响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发展。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进一步强调要加快建立拖欠工资黑名单制度、加大违法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为促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人社部将制定《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作为今年重点工作任务,予以积极落实。
主持人:制定这个《办法》的重要意义有哪些?
王程:主要有三点。一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是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加强劳动用工守法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继人社部去年制定下发《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之后,在今年出台《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诚信体系建设,加大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信用监管提供依据。二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劳动保障监察长效制度机制,促进完善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和失信惩戒相结合的监察执法体系,是对违法失信用人单位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有力补充,是行政部门执法效果的放大器,将进一步增加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果。三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是落实治欠保支重点工作的重要措施。“黑名单”管理制度的建立运行,有利于通过多部门联合惩戒和社会信用体系评价,使得用人单位“一处违法、处处受限”,震慑和警示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让其形成“不敢违法、不愿违法”的自觉守法意识,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规范用工行为,推动在全社会范围内建设和谐有序、良性发展的用工环境。
主持人:有网友想了解,用人单位存在哪些情形就会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王程:《办法》的核心内容就是明确纳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标准以及哪些情形将被纳入黑名单。《办法》第5条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是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这两条标准基本对应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的标准,凡是符合这两种情形的,应当纳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同时,针对在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主体难以确定的问题,该条还单列一款“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同时,列入“黑名单”,有利于促进重点行业规范用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源头治理。
主持人:网友最关心的是,列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会面临哪些惩戒措施?
王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制度是社会诚信体系制度建设的一部分,用人单位被列入“黑名单”,意味着其不仅要受到人社行政部门对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还要面临列入“黑名单”期间的联合惩戒措施和社会信用评价降低。根据《办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列“黑名单”期间,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此外,用人单位在列“黑名单”期间,其社会信誉将会受到贬损评价,直接影响到其生产经营及其他社会活动。政府部门通过“黑名单”管理制度,让违法失信用人单位“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联合各部门在全社会形成惩戒合力,提高用人单位违法成本,使得用人单位形成不敢违法、不愿违法的自觉意识。
11月28日,国家发改委、人社部等30个部门已联合发布了《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明确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对纳入黑名单的,按部门职责采取依法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依法限制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限制取得或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依法禁止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等30项具体措施,加大监管惩戒力度。
主持人:那这项工作由谁来负责管理?
王程:根据《办法》第3条,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由各级人社行政部门负责。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具体管理职责有着明确的层级分工。《办法》规定,地方人社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这也是体现了《办法》所规定的 “谁执法,谁负责,谁管理”原则。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省、市、县级人社行政部门都依法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同时,《办法》还规定,人社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社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每半年向人社部报送本行政区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主持人: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人社部门是如何进行动态管理的?
王程:《办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由作出列入决定的人社行政部门于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将其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
为监督用人单位切实改正违法行为,人社行政部门对于纳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履行工资支付规定情况实行动态监管。一是对纳入“黑名单”期间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期间再次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作出了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的规定。二是对于已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再次发生规定情形的,再次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期限为2年。
主持人:也有网友担心会发生用人单位被错误列入“黑名单”的情况,请问人社部门如何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王程:为依法规范实施“黑名单”管理,《办法》规定了在列入“黑名单”决定作出之前及被列入之后的有关措施,确保依法准确对用人单位实施“黑名单”管理。
在列入“黑名单”决定作出之前,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被列入“黑名单”用人单位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办法》第6条规定,人社行政部门将用人单位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
在将用人单位列入“黑名单”管理之后,如果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原具体行政行为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要及时更正。《办法》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作出列入决定的人社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更正拖欠工资“黑名单”。
主持人:《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人社部门还需要做好哪些工作?
王程:2018年1月1日,《办法》将正式施行。地方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做好如下工作:第一,提高对开展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工作的认识,这是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相关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基础性工作,各地人社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第二,要认真学习领会《办法》及《联合惩戒备忘录》有关内容,积极组织开展培训和宣传活动。第三,完善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的相关制度。各地人社行政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办法》、《联合惩戒备忘录》相关规定,切实规范和完善本地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暂行管理制度,制定“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确保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制度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