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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部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职能作用促进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11-03   阅读: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10年02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通〔2010〕12号

施行日期2010年02月0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号)精神,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职能作用,促进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提高对促进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重要性的认识。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统一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意识,把促进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大力加强涉及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工作,有效预防和促进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二、 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在促进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职能作用。要认真做好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用工单位和中介机构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督促企业落实清偿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预防和减少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深入农民工和用工企业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与农民工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强化社会各方面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意识,努力营造关心支持农民工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引导广大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以调解协商方式解决涉及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法律纠纷,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对经济确有困难又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酌情减收或免收服务费用;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参与建设领域工资拖欠纠纷的诉讼、非诉讼协商、调解活动,帮助建筑业企业通过法律途径及时收回工程款,促进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要认真组织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对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案件,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优先受理,快速办理;对情况紧急或即将超过仲裁或诉讼时效的法律援助案件以及涉及人数众多的群体性案件,可以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手续;加强工作站点建设,在法院、劳动仲裁机构、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地区建立便民服务窗口,延长服务时间,保持“12348”线路畅通,确保农民工及时获得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强化农民工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方便农民工异地维权。要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检查,做好矛盾纠纷排查预防和化解工作,发现拖欠工资问题或欠薪苗头做到优先调解、妥善处置、案结事了,努力防止纠纷化解不力导致刑事案件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 切实加强对促进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促进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实施方案,认真抓好落实。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沟通情况,掌握工作动态,共同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进一步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有效发挥司法行政机关职能作用,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防止事态蔓延扩大。要建立司法行政系统农民工统计和信息报告制度,及时上报重大事项,为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地方党委、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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