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文日期2020年03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治欠办发〔2020〕1号
施行日期2020年03月02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9年12月30日以国务院令第724号公布,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为实现根治欠薪目标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为做好学习宣传《条例》工作,结合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条例》颁布的重大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抓紧制定专门行政法规。《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专门性法规,把近年来行之有效的治理欠薪制度进行了法律化、集成化、系统化,在制度上一体设计,监管上整体联动,惩处上刚性有力,构建起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根治欠薪制度体系。《条例》彰显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根治欠薪工作的高度重视,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实践,是根治欠薪问题、筑牢民生底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举措,开启了依法治欠的新阶段。各地区、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条例》实施的重大意义,加强《条例》学习宣传工作,为全面实施《条例》打下基础,维护好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进一步增强农民工群体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 深入开展《条例》学习宣传工作
(一)切实抓好学习。各地区、各成员单位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专题学习活动,通过条文释义、专家解读等方式,全面了解《条例》立法背景、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准确把握《条例》总体框架、主要内容、相关要求。各地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要先学一步、学深一层。要组织本地区、本系统有关工作人员通过多种方式逐条学习《条例》,坚持条文规定与工作实践相结合,深入理解《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之间的内在联系和辩证关系,融汇贯通、学以致用。
(二)认真组织培训。各地区、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条例》培训工作,列入培训计划,制定培训方案,注重线上培训与线下培训有机结合,开展多形式、分层次、全覆盖的专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根据当地疫情防控情况,各省级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要适时组织各成员单位、地市级领导小组负责同志和有关同志开展线上培训或线下培训;市县级领导小组要组织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和相关监管人员开展培训,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各类企业负责人、劳资管理人员开展培训,增强用人单位知法尊法守法意识,依法履行工资支付主体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对各省级人社厅局分管负责同志、劳动保障监察等有关处室负责同志开展线上培训;地方各级人社部门要积极利用线上培训资源对下一级人社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和劳动保障监察等执法人员开展培训。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对本系统有关负责同志、监管人员开展培训。
(三)大力开展宣传。各地区、各成员单位要组织《条例》普法宣传活动,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通过开辟专栏、制作宣传网页、播放宣传片等形式,向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广泛宣传《条例》和其他保障工资支付法规政策,发挥拖欠农民工工资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促使用人单位自觉履行工资支付法律责任,引导农民工理性维权,为《条例》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 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根治欠薪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条例》作为根治欠薪工作主线,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研究制定年度学习宣传工作方案。要对标对表,抓紧梳理现行政策文件,对与《条例》规定不一致的,及时组织修订。要树立底线思维,对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中出现的重大舆情以及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或极端事件,及时稳妥处置,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各地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把督促检查工作贯穿于《条例》实施的全过程,对工作不得力、不落实的,予以通报,督促整改。
请于3月20日前,将学习宣传工作方案报我办。
国务院根治拖欠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