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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名誉教授称号的补充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11-06   阅读:

发文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

发文日期1992年03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教人厅〔1992〕6号

施行日期1992年03月2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当前聘请名誉教授问题的通知》〔(87)教师管厅字008号〕文件下发后,对于指导高等学校授予名誉教授工作,纠正当时出现的有些高等学校申报手续混乱,不按规定授予等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近一二年,上述问题再度出现。为了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授予名誉教授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高等学校授予名誉教授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上述《关于当前聘请名誉教授问题的通知》(文件附后),严格坚持文件规定的授予标准和申报程序。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保证授予名誉教授的质量和授予工作的严肃性。

二、根据对外交往的需要,如授予外国政府或有关部门要人及海外知名人士等名誉教授称号,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教委批准。

三、授予名誉教授必须按程序报批及备案后方可通知授予对象。

四、授予名誉教授称号应采取恰当的方式,一般在中国境内授予,确需在国外授予的,一般委托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代授。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当前聘请名誉教授问题的通知

([87]教师管厅字008号 1987年12月5日)

近几年,高等学校经批准相继聘请了国内外一些教授、专家为名誉教授,对于加强高等学校的学术发展和交流,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些学校互相攀比,甚至慕名而授。一位外籍专家来我国讲学一个月,就被多所学校聘请为名誉教授;少数有名望的国外科学家被我国十几所学校聘请为名誉教授;有的申报手续不完备,先授后报,等等。如此下去,将有损于聘请名誉教授工作的严肃性和我国的声望。对于这种状况,有些国外专家也表示不大理解。

为此,特提出如下几点,望注意掌握:

一、授予对象应严格控制在学术上具有国际水平、知名度较高、所从事的专业和科学研究工作方向与本校学科对口,学校确需其承担一定义务,本人又愿意承担义务的国外教授、专家。

二、在授予前,应经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组织认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我委备案。

三、对于国内的教授、专家,目前一般不办理聘请名誉教授事宜,如特殊需要,也应按上述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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