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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618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11-06   阅读:

发文机关农业农村部

发文日期2024年08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农办议〔2024〕323号

施行日期2024年08月2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杨春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第三轮土地承包解决农民有地无人、有人无地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基石。自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始终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先后两次延长承包期限,不断健全相关制度和政策体系,依法维护农民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以农户为单位进行,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户家庭成员(包括新增人口)共同享有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

为避免承包地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断细分,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对因承包方家庭人口增加、缺地少地导致生活困难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应当用于承包给新增人口。同时,一些地方积极帮助农户提高就业技能,提供就业服务,做好社会保障工作。

近年来,各地第二轮土地承包陆续到期。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明确,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对少数存在承包地因自然灾害毁损等特殊情形且群众普遍要求调地的村组,届时可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由农民集体民主协商,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在个别农户间作适当调整,但要依法依规从严掌握。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全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情况,稳妥有序扩大试点范围,指导各地妥善化解矛盾,确保“长久不变”政策落实、承包延期平稳过渡。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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