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自然资源部
发文日期2024年08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自然资发〔2024〕162号
施行日期2024年08月23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上海市海洋局、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山东省海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海南省海洋厅,大连市海洋发展局、青岛市海洋发展局、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宁波市海洋经济发展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
《关于加强自然资源标准高质量供给和支撑服务的若干举措》已经部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自然资源部
2024年8月23日
附件 :
关于加强自然资源标准高质量供给和支撑服务的若干举措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大力推进《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切实发挥标准化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现就加强自然资源标准高质量供给和支撑服务提出如下举措。
一、加强重大战略任务的标准化引领,以高水平标准支撑高质量发展。
(一) 建立标准化工作与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实施的快速响应机制。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及时开展自然资源标准支撑效能研判,凝练自然资源管理中的堵点和卡点标准,明确重点支持方向。
(二) 持续构建完善自然资源标准体系。围绕新时代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履行新要求,及时填补急需标准空白、推动标准迭代升级,实现不同层级、相互补充的《自然资源标准体系》动态更新。加强国土空间规划、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数字化治理等自然资源关键领域专项标准体系构建。适时建立军民融合标准化重点任务联合工作机制,推进海洋、测绘地理信息、地质调查等军民通用标准研制。
(三) 推动自然资源管理标准的融合发展。综合管理标准要明确涉及的部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单位等,制定多层级交叉领域关联图谱,建立完善在标准全生命周期相关方充分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跨领域跨学科交叉标准内容的衔接和一致性,确保综合管理标准的融合性、协调性和适用性。强化行业专业领域标准的核心技术内容论证与验证,提高标准的先进性和科学性。
(四) 支持地方、团体标准体系的特色化发展。加快研制具有地方特色的地方标准、能够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且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支持各地方、社会团体建立自然资源领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落实《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暂行规定》,建立自然资源领域地方标准、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机制。
二、健全标准化与科技创新协同联动机制,提升标准化创新水平。
(五) 加强标准研制与科技研发协同部署。加大国家科技计划对共性关键技术标准研究的支持力度,推动自然资源重大工程的调查式研究中设置标准研制任务。集中攻关研制一批核心技术标准,以标准引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六) 创建高水平标准创新研发平台。支持各单位围绕自然资源重点领域培育、创建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国家标准验证点。
三、创新标准立项与研制机制,提升标准供给质量。
(七) 建立预研究标准清单。针对新兴领域的标准空白方向,研究建立预研究标准目录清单,鼓励各单位开展标准化预研究,为加强标准制定奠定坚实基础。
(八) 建立急需重要标准制修订绿色通道。针对自然资源业务工作急需标准,经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先行立项和研制,后再按程序报批后增补纳入年度立项计划。探索“揭榜挂帅”等方式开展关键标准研制。
(九) 健全完善国家标准送审稿预审机制。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标准专业特点,可组建由相关专业领域的委员和技术专家组成的审查组,对标准技术内容预先审查并提出预审意见,严把标准质量关。
四、创新标准实施评价机制,提升标准应用水平。
(十) 强化标准宣贯应用。持续推进标准全文免费公开,加强重要标准培训和解读宣贯。围绕提升自然资源治理效能开展标准化试点与示范,提高标准的社会化服务水平。
(十一) 加强标准实施监督与评估。建立健全标准实施跟踪反馈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推进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与实施效果评估。
五、推动自然资源标准“引进来”“走出去”,提升标准国际化水平。
(十二) 加强自然资源标准“引进来”。鼓励相关国际标准化组织秘书处和国内技术对口单位,主导和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工作,积极争取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领导职务。推动国际标准的本地化应用,提高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
(十三) 推动自然资源标准“走出去”。各单位应支持并保障国际标准化活动和标准化人员交流。支持各单位与国际标准化组织、联合国有关部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等开展标准化领域对接合作。推进矿产资源、海洋、地理信息、生态系统碳汇等重点领域标准互认。开展我国技术标准的国际适用性研究,加快先进技术标准外文版编制与推广应用。
六、加大标准化工作激励与奖励力度,壮大人才队伍。
(十四) 健全标准化人才激励机制。推进科研团队和标准研制团队融通发展,积极推荐标准化人才、团队参与国家和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等相关评选。强化标准化成果在职称评审、岗位聘任等工作中的应用,提高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成果在人才评价和使用中的权重,在正高级职称评审中,将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编制2项及以上)前5名完成人纳入评审指标范围,行业标准(编制2项及以上)前3名完成人纳入评审指标范围。在其他奖励和人才评选中,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成果等同于高质量科技期刊论文。鼓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加大对标准起草人激励力度。
(十五) 加大标准化成果奖励力度。在自然资源科技奖评选中单独增设标准类,不占用各地方各单位的提名推荐名额,对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标准化研究成果,以及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予以通报表扬。鼓励各单位将正式颁布实施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认定为优秀成果并给予经费奖励。
七、强化标准化工作支撑与监督考核,保障工作体系高效运行。
(十六) 统筹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人员、经费、项目保障。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依托单位须明确专人负责标准化工作,并统筹各类资金保障标准化日常工作经费和秘书处日常运转。在年度财政预算中统筹经费支持标准研制项目,同时,对我国在国际标准化组织中担任召集人及主导国际标准的研制单位和专家给予项目支撑。
(十七) 持续推进标准化能力建设。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要进一步优化专业领域布局,细化分技术委员会设置,优化专家构成。适时开展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优化调整和有关分技术委员建设工作。定期开展标准化业务培训,提高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和标准化工作人员水平。
(十八) 加强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其依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标准化管理部门加强标准研制全流程管理,定期通报标准研制进展及质量情况。各业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标准立项与研制的业务指导与审核把关。强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结果应用,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分技术委员会成员予以奖励。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纳入对依托单位的年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