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农业农村部
发文日期2024年08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农办案〔2024〕66号
施行日期2024年08月23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杜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高质量发展中国鹿业推动国人健康水平提升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现答复如下:
一、 关于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与开发
农业农村部高度重视梅花鹿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工作,在第三次全国畜禽遗传资源普查中,对梅花鹿种质资源进行了全面普查,已认定1个国家级梅花鹿保种场。2023年底,辽宁省已完成西丰梅花鹿、吉林梅花鹿、四平梅花鹿、东丰梅花鹿、双阳梅花鹿、东大梅花鹿和兴凯湖梅花鹿7个品种的全面普查,查清了数量、掌握了分布状况,为做好梅花鹿保护和产业化开发利用打下良好基础。2021年起,农业农村部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持续支持梅花鹿保种工作。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继续支持辽宁省梅花鹿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开发,指导辽宁省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国家级梅花鹿保种场。
二、 关于健全涉“鹿”标准体系
我国现有梅花鹿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近百项,涵盖品种资源、饲养管理、疫病防控、生产性能测定、产品质量及加工、检验与检疫等方面,初步构建了梅花鹿标准体系。近年来,各有关部门持续推动鹿业标准体系建设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已发布《中国梅花鹿种鹿》、《梅花鹿茸分等质量》、《鹿营养需要量》等6项国家标准,下达《养鹿业术语》、《鹿人工授精技术规程》等4项国家标准制定计划。农业农村部发布鹿相关农业行业标准7项,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3项,正在制修订推荐性国家标准3项。国家中医药局通过中药标准化项目支持从养殖到加工等环节的鹿茸标准化生产体系建设,形成鹿茸饮片等级的分级要求、分级标准等,制定发布东北鹿茸道地药材标准。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文件明确除鹿茸、鹿角、鹿胎、鹿骨外,养殖梅花鹿其他副产品可作为普通食品,其生产经营应参照《鲜(冻)畜、禽产品》、《熟肉制品》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执行。
关于由国家相关行业协会建立鹿茸等原料产品协商议价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相关价格管理政策规定,鹿茸等原料产品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不得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控制价格。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需要与法律法规的禁止性条款相区别,避免实施价格串通行为。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加快完善涉“鹿”标准体系。市场监管部门执法稽查机构将进一步严厉打击肉及肉制品(包括梅花鹿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曝光典型案例,规范市场秩序。
三、 关于加大科研投入推动技术创新
农业农村部等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梅花鹿产业科技创新。2023年,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畜禽新品种培育与现代牧场科技创新”重点专项启动“特产动物高效养殖共性关键技术集成示范”项目,聚焦制约梅花鹿等特产动物产业发展技术瓶颈,重点突破母鹿发情鉴定与评价及营养调控,研发饲料添加剂和精细化饲养技术。国家中医药局支持长春中医药大学建设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药用动物可持续利用重点研究室和中药炮制技术传承基地,围绕梅花鹿养殖、鹿茸等特色饮片炮制、产品开发等关键技术开展研究和人才培养,支持多家科研院校开展梅花鹿资源规模化繁育研究。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加大对鹿产业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推动产品研发,助推鹿产业高质量发展。
四、 关于加大扶持力度推动产业升级和融合发展
梅花鹿等特色畜禽产业已纳入《“十四五”全国畜牧兽医行业发展规划》进行重点布局,“十四五”期间重点在吉林、辽宁、黑龙江等省份推进梅花鹿养殖业发展,围绕“拓群、提质、增效”,加快构建现代养殖体系和加工流通体系,延伸产业链,强化品牌创建,打造特色优势产区。近年来,农业农村部通过农业产业强镇项目,支持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伊通满族自治县新兴乡建设以梅花鹿为主导产业的农业产业强镇,促进梅花鹿产业产加销一体化发展。在梅花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方面,截至2023年农业农村部已支持辽宁省建设盘锦市大洼区、东港市、瓦房店市等9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辽宁省可对照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要求和程序进行申报,经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农业农村部将商财政部积极予以支持。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引导地方发展鹿标准化养殖、改造加工物流设施设备等,推动鹿产业转型升级。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