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发文日期2024年08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环办大气函〔2024〕300号
施行日期2024年08月22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有关单位:
根据《2024年度氢氟碳化物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方案》(以下简称《方案》),2024年度氢氟碳化物(HFCs)生产配额总量和内用生产配额总量中剩余部分配额暂未分配。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2024年度HFCs剩余配额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 配额分配
(一)分配范围
本次配额分配范围为按照《方案》进行永久性配额调整后获得2024年度二氟甲烷(HFC-32)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的生产单位(见附件)。
(二)分配数量
本次分配的剩余配额数量为HFC-32生产配额35000吨,其中内用生产配额35000吨,折合2362.5万吨二氧化碳当量。
(三)分配方法
根据各生产单位永久性配额调整后获得的2024年度HFC-32内用生产配额量占全国HFC-32内用生产配额总量比例,和本次分配HFC-32配额总量计算各生产单位可申请的2024年度HFC-32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量,计算公式如下:
Q分 = R × Q分总
式中:
Q分 — 各生产单位可申请的HFC-32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量,单位:吨;
R — 生产单位HFC-32内用生产配额量占全国HFC-32内用生产配额总量比例;
Q分总 — 分配的HFC-32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总量,单位:吨。
二、 配额申请
附件所列生产单位应于2024年8月31日前向生态环境部提交本次HFC-32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申请及相关材料,生态环境部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配额。
三、其他事项
1.本次分配后各生产单位的HFC-32生产配额量应符合其 HFC-32生产设施环评管理要求。
2.本次分配的配额仅限2024年度有效。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