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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3671号(农业水利类272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11-08   阅读:

发文机关农业农村部

发文日期2024年08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农办案〔2024〕65号

施行日期2024年08月22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张丽丽委员:

一、 关于加强网络销售农资商品监管

加强互联网销售农药、种子、兽药及饲料等农资商品监管,有助于规范线上农资市场秩序,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农村部高度重视,近年来在每年印发的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中,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部署,组织相关部门协同开展互联网销售农药、兽药等农资监管工作。农药监管方面,严格执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明确禁止通过互联网销售限制使用农药,持续强化对电商平台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互联网农药经营者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要求,建立健全采购、销售台账。种子监管方面,在春耕及秋冬种用种高峰期组织检查抽检,加强对网络违法售种线索督促办理,2024年春耕备耕期间专门部署网络售种专项整治。兽药饲料方面,开展相关农资产品抽查检查工作,完善兽药追溯监管,2024年2月启动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工作,明确网络经营兽药监管要求,进一步落实网络平台和经营企业责任。

从法律依据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了电商平台经营者需要履行的职责,包括核实并登记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经营地址、有效联系方式以及相关的行政许可等关键信息,以确保交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这为加强网络销售农资监管、压实电商平台和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依法依职责从严落实各项规定。一是要求电商平台切实担负审核责任,运用座谈会商、风险提示等形式,向电商平台宣讲相关法律责任,督促电商平台对入驻的种子、农药等农资经营者实施严格审核,加强资质审查、许可备案和溯源管理;对网络销售兽药饲料实施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策略,明确要求线上经营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为持有相应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合格产品,同时,要求兽药经营必须持有兽药经营许可证。二是加大农资监管执法力度,对互联网销售农资产品开展监督抽检,对不合格情况及时公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发挥执法震慑作用,切实净化线上农资市场秩序。

二、 关于建立涉农电商平台信息共享机制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会同相关部门,持续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推动形成农资打假工作合力。部门协调方面,农业农村部牵头,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建立了农资打假部际协调小组,每年春耕备耕期间都联合召开会议,围绕种子、农药、肥料等部署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指导各地在农资日常监管和执法办案等方面落实落细工作举措。信息共享方面,各部门加强日常工作沟通,定期通报农资打假工作进展情况。对反映的假劣农资问题线索,各相关部门多次赴地方开展联合调研指导。各地在农资打假工作中也加强部门协同,联合开展执法检查和案件办理,推动提升农资打假工作质效。在各地各部门共同努力下,农资产品质量稳定向好,农业农村部2023年对种子、农药、兽药监督抽查,合格率分别为98.3%、97.6%、98.8%。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继续发挥牵头作用,会同各相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健全跨部门协作体系。主动加强与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沟通,争取市场监管部门支持,努力实现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等农资打假相关部门对电商平台经营数据的内部共享和便捷查询,为提高执法办案效率提供支撑。

感谢您对农业农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2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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