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农业农村部
发文日期2024年08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农办议〔2024〕225号
施行日期2024年08月1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曹兰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党的二十大明确要求,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探索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资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2019年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地区集体经济薄弱村发展提升工作的通知》,指导薄弱地区因地制宜,立足本地资源禀赋发展乡村产业。2023年5月,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通知,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下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通过现有资金渠道落实投入保障,支持各地不断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征集并发布一批欠发达地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典型案例,供各地交流学习。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