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日期2024年08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核安发〔2024〕135号
施行日期2024年08月12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扬州龙川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扬州龙川钢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扬州龙川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取证及注销原扬州龙川钢管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的请示》(龙川钢管技质发〔2024〕第001号)收悉。经研究,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我局对相关申请进行了审查,认为扬州龙川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满足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决定向扬州龙川能源装备有限公司颁发《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24)35号,见附件],许可证有效期至2029年9月30日,同时注销扬州龙川钢管有限公司持有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22)34号]。
扬州龙川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应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确保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质量。
国家核安全局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