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日期2024年08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核安发〔2024〕130号
施行日期2024年08月12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江苏神通核能装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变更的请示》(神通〔2021〕第12号)及其补充材料收悉。经研究,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活动范围变更申请进行了审查,认为你公司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方面满足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条件,现批准你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国核安证字S(23)17号]和《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23)22号]分别增加附件1和附件2所列许可活动范围。
你公司应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活动,确保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质量。
国家核安全局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