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际合作司
发文日期2024年08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合函〔2024〕1639号
施行日期2024年08月0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STAK Inc.(斯塔克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通过境内运营实体一览科技(常州)有限公司提交的境外发行上市备案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我会对备案事项通知如下:
一、 你公司拟发行不超过5,750,000股普通股并在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 自本备案通知书出具之日起至本次境外发行上市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根据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有关规定,通过中国证监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报告。
三、 你公司完成境外发行上市后15个工作日内,应通过中国证监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报告发行上市情况。你公司在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 你公司自本备案通知书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未完成境外发行上市,拟继续推进的,应当更新备案材料。
本备案通知书仅对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备案信息予以确认,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该企业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企业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或者认定。
中国证监会国际合作司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