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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长江经济带—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11-13   阅读:

发文机关自然资源部

发文日期2024年08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4年08月0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前 言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科学谋划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管控机制,以空间规划统领水资源利用、水污染防治、岸线使用、航运发展等方面空间利用任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格局、城镇空间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根本上依赖于长江流域高质量的生态环境,要毫不动摇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在高水平保护上下更大功夫。

编制实施《长江经济带—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是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更好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规划》是国家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是涉及长江经济带和长江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等各类空间活动的总体安排,是有关地方各级编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依据。

规划范围包括长江经济带11个省(市)全域,以及《长江保护法》规定的长江流域其他8省(区、市)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共计1173个县级行政区域。规划范围包括陆域国土和内水、领海。其中,陆域面积240万平方公里。规划期限为2021年至2035年。

第一章 规划背景

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和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必须坚持底线思维、系统思维,从中华民族长远利益考虑,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充分认识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

第一节 现状与问题

长江跨越我国西部高原高山区、中部中山低山区、东部丘陵平原区三级地势阶梯,地形地貌多样,生态系统丰富独特,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世界生态基因宝库,在我国乃至全球生态安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长江是中华民族战略水源地,流域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约9871亿立方米,占全国总量的34.9%;长江经济带—长江流域是我国重要的粮食主产区,耕地面积占全国32.1%,水田面积占全国63.3%。长江经济带—长江流域以占全国27.7%的陆域国土面积,聚集了44.2%的人口,创造了47.7%的国内生产总值,造就了从巴山蜀水到江南水乡的千年文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经济带—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取得重大成就,“一江碧水向东流”美景重现,森林、草原、河湖、湿地等生态系统总体恢复,长江“十年禁渔”全面实施,水土流失、石漠化等生态问题持续改善,生态质量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不断增强。长江流域水质显著改善,国控断面优良比例提高到2020年的96.7%,长江干流首次全线达到Ⅱ类水体。2010—2020年,长江经济带—长江流域城镇人口增加1.09亿人,经济总量提高163.8%,新兴产业集群带动作用明显。综合运输大通道加速形成,长江干支线高等级航道里程达上万公里,截至2021年底,长江经济带铁路、高铁通车里程分别达到约4.65万公里、1.69万公里,黄金水道功能持续提升。《长江保护法》成为我国首部流域法。

 

但要清醒地认识到,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正处于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取得的成效还不稳固,客观上也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要继续努力加以解决。

资源利用矛盾突出。

生态环境形势依然严峻。

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协调问题突出。

长江文化、山水文化特色彰显不足。

流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机制尚不健全。

第二节 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

长江经济带—长江流域水土光热条件好,现状耕地布局总体合理,但局部耕地承载规模超载。

长江经济带—长江流域是我国乃至全球的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具有生物多样性、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和洪水调蓄等重要生态功能。

城镇建设布局总体合理,局部地区存在安全风险。

第三节 挑战与机遇

气候变化对国土空间安全韧性带来新考验。全球气候变化将可能引发长江源区冰川退缩、永久冻土层消融、冰湖扩张、草原和湿地退化等问题,造成流域性生态系统退化;云贵高原、四川盆地季节性极端干旱事件多发;部分流域发生极端暴雨、季节性干旱和洪涝灾害的风险加大;沿海地区海平面上升、海岸侵蚀加剧,洪涝、风暴潮和咸潮入侵灾害风险增大。防灾减灾救灾能力不足。

构建新发展格局对国土空间布局提出新要求。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需要进一步发挥长江经济带—长江流域比较优势,增强区域综合竞争力和承载力,拓展形成全面开放的区域空间布局,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构建综合立体交通网络和智能化基础设施,实现经济循环流动和产业关联畅通。

人民美好生活向往对国土空间品质寄予新期待。人民需要更加安全健康的食品、洁净的水源和空气、优质普惠的公共服务、绿色畅通的交通、出门见绿休闲郊野的环境;对共享城市繁荣、乡村悠闲,对长江绘就山水人城和谐相融新画卷的期待将更为迫切。

第二章 规划目标和空间格局

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针对长江经济带—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中的问题和挑战,明确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指导思想、规划目标,构建主体功能综合布局。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可持续发展,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科技创新为引领,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从长江经济带整体性和长江流域系统性着眼,完善区域协调机制和流域资源配置,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健全国土空间管控机制,形成承载多种功能、优势互补的主体功能综合布局,统筹好发展和安全,系统谋划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水安全、水文化和岸线等多方面的有机联系,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以一域之稳为全局之安作出贡献,进一步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更好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第二节 规划目标

到2025年。长江大保护格局基本形成。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初见成效,生态空间实现有效保护,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全面建成。黄金经济带建设成效显著,创新型经济成为推动城乡产业融合发展的重要引擎,以长三角为引领的城乡融合发展取得实质进展;沿江综合交通走廊基本建立,三峡航运瓶颈得到初步缓解,水路港岸产城协调发展;多中心、网络化、开放式、集约型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基本建立。

到2035年,全面建成健康安澜、生态优美、协调联结、繁荣宜居、特色彰显的黄金经济带。

健康安澜。河湖水域空间得到严格管控,流域防洪减灾体系基本完善,水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和城乡供水安全保障水平明显提升,水旱灾害风险防控和应对能力显著增强。地下水水质好转、水位稳中有升,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生态优美。生态安全屏障不断巩固,森林、草原、河湖、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状况得到改善,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大幅提升,服务功能显著增强,森林覆盖率稳步提高,森林质量不断提升,生态系统固碳增汇能力持续提升,生物多样性下降趋势得到遏制,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山水人城和谐相融的美好愿望成为现实。

协调联结。发挥长三角、长江中游、成渝三大城市群、都市圈和中心城市集聚人口、经济的作用,完善城市群之间的综合交通网络,促进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集聚。保障建成以水运为骨干、其他运输方式为基础、多式联运为支撑的经济高效货运物流体系,以及服务城市群、都市圈的多层级轨道客运系统,有力服务建设城市群内部2小时交通圈。

繁荣宜居。城乡融合水平不断提高,国土空间宜居性明显改善。优质耕地得到严格保护,耕地质量稳步提升,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城市群之间分工明确、内部产业链完整的创新性现代产业体系全面建立。

特色彰显。各类文化和自然遗产得到整体保护,地域特色文化资源与自然资源价值不断挖掘。优秀传统文化实现创造性保护和创新性发展,山水人城和谐相融,成为树立中华民族文化自信、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和品质提升的重要支撑。

长江经济带—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主要指标

序号

主要指标

2025年

2035年

属性

1

年用水总量*(亿立方米)

≤2783.5

约束性

2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立方米/万元)

≤43.6

约束性

3

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

≥91.4%

约束性

4

地下水国控点位V类水比例

总体保持稳定

稳中向好

约束性

5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

≥93%

≥95%

约束性

6

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

有效保障

有效保障

约束性

7

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万平方千米)

≥80.66

≥80.66

约束性

8

森林覆盖率

稳步提升

稳步提升

引导性

9

耕地保有量(万亩)

≥59974

≥59974

约束性

10

人均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平方米)

≥11.5

≥13

引导性

11

累计拓展和新增高等级航道里程(千米)

≥5000

引导性

12

主要港口铁路进港率

100%

引导性

注:1.带*的为长江经济带范围有关指标。

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按照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数据中的科教文卫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地统计。

第三节 以“三区三线”为基础,构建优势互补的主体功能综合布局

立足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发挥长江上中下游比较优势,以城市群、都市圈和中心城市为驱动,以重要农产品生产空间为供给保障,以重要高原、山脉、河湖、海岸为区域生态安全屏障,以基础设施网络为引领,畅通城市群、都市圈和中心城市间网络联结,形成承载多种功能、区域协调发展的云贵川渝区域、长江中游地区、长江三角洲区域三大主体功能综合布局。统筹考虑区域内人口、资源、产业、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等要素配置,分布式构建相对完备的区域产业链、供应链,基于“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系统调整区域农业、生态、城镇空间结构和布局,协调解决空间矛盾冲突,确定区域性差异化综合措施,促进开发和保护的有机结合,推动区域协调和城乡融合发展,支撑构建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

保障云贵川渝区域安全协调布局。加强青藏高原、云贵高原和重要山脉、冰川、河流、湖泊、湿地、森林、草原、荒漠的整体保护,推进石漠化和水土流失治理。稳固四川盆地国家粮食主产区,拓展高山、河谷、森林、草原特色农业。加大西南地区清洁能源开发,支持建设流域清洁能源基地,强化对城市群、都市圈能源供给。支持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成西部经济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推动川渝毗邻地区融合发展,提升产业配套能力。加快共建“一带一路”,支持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强化和贯通成渝间多通道联系。强化对云南边境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功能的保障,支持建设开放合作、具有辐射带动能力的沿边城镇体系。

优化长江中游地区集聚协同布局。改善江湖关系和水资源配置,协同修复湘资沅澧、赣抚信饶修等两湖水系。加强江汉平原、洞庭湖平原、鄱阳湖平原的优质耕地保护,优先保护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和优质耕地,建设粮棉油肉蛋菜果和水产品、林产品等基地。支持武汉、长沙、南昌三大都市圈产业集群空间优化布局,协同共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端制造业集群。提升中游对外通道能级和三大中心城市间城际网络化水平,增强中游地区主要港口铁水联运、水水中转功能,保障湘江、汉江、赣江等支流航道建设。

促进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布局。共建连通融合的陆海生态网络,协同建设跨省域生态网络,加强环太湖污染协同治理。建设都市农业保障区,优先保护超大特大城市郊区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提高生鲜农产品就近保障能力。增强国土空间综合安全韧性,布局应对极端气候事件、海平面上升、自然灾害的区域性防御基础设施,提高水安全保障水平,促进城乡能源分布式布局。构建聚落体系扁平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设施网络一体化、产业功能紧密联动、景观风貌各具特色的城乡一体化发展格局,保障长三角G60科创走廊、沿沪宁产业创新带等建设。

 

第三章 以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 夯实国家粮食安全空间基础

充分发挥长江流域农业资源优势,牢牢守住耕地红线,确保现有耕地规模基本稳定,多措并举拓展农业空间,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因地制宜打造优质高效现代化农业空间,支撑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设,助力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提升;强化耕地生态属性,转变农地利用方式,分类推进农业空间生态化治理,促进农业生产与自然生境和谐共生,支撑长江流域建设成为国家粮食安全保障区、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示范区、农业农村绿色发展先行区、国际高品质农产品供给优势区。

第一节 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

牢牢守住耕地红线,夯实国家粮食安全空间基础。将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足额带位置逐级分解下达,确保应划尽划、应保尽保。强化各级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确保规划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不突破。加强耕地质量建设,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严格耕地占补平衡,加强耕地用途管制。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政策,强化耕地总量管控和以补定占约束。全面实施耕地用途管制,严格耕地种植用途管控,动态监测耕地种植用途变化,严格控制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防止永久基本农田特别是高标准农田“非粮化”。耕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和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应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确保省域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多措并举增加耕地和储备永久基本农田。通过耕地“非粮化”整治、土地整治等措施,在保障生态安全前提下,综合考虑工程成本等因素,分类稳妥将部分“即可恢复”和“工程恢复”其他农用地恢复成稳定耕地,依法合理开发耕地后备资源。探索建立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土地整治和新建高标准农田增加的优质耕地,应当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优先补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第二节 因地制宜保护农业空间

严格保护平原优质农田。巩固提升长江中下游平原、四川盆地农业生产基础地位,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强化江淮平原、太湖平原、江汉平原、鄱阳湖平原、洞庭湖平原、四川盆地的优质农田保护,将水田等优质耕地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对已划定的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严禁随意占用。发挥苏北、皖北粮食主产区综合优势,为长三角绿色农产品保障区建设提供高品质农业空间。提升杭嘉湖平原、宁绍平原、金衢盆地、温黄温瑞平原农业空间利用效能。

保育丘陵山地高原特色农业空间。稳定大别山山地、江南丘陵、秦巴武陵山地、川滇高原、滇南热带作物区山地为主体的特色生态农业区的基础性农业空间,加强丘陵平坝和缓坡耕地保护,划定区域粮食安全保障区、特色农业发展保障区,确保区域性粮食自给和特色农业产业的空间基础。加强空间政策引导,探索丘陵山地高原特色农业空间开发方式,创新农业空间与生态空间复合利用模式。集约发展国家储备林和油茶产业。

保障重要水产养殖空间。落实大食物观,坚持宜渔则渔,优化水产主产县养殖空间布局,合理布局淡水养殖空间,依法科学划定养殖区、限养区和禁养区。依法保障水产品生产基地、城市郊区主要养殖水域滩涂空间。保持现有海水健康养殖面积总规模基本稳定,优化近海养殖布局,拓展深水远岸养殖空间。支持发展深远海养殖和养护型海洋牧场,在舟山渔场、吕四渔场等区域高标准建设现代化海洋牧场。

 

严格保护成都平原耕地资源。打造更高水平的“天府粮仓”,建成保障国家重要初级产品供给的战略基地。建设集中连片、能灌能排、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的高标准农田,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第三节 分类推进农业空间生态化治理

强化大城市周边农田的生态功能。恢复耕地在不改变耕地地类的前提下优先用于保障都市农业生产,确保优质耕地稳中有升。城乡建设要避让优质农田,省会城市开发边界内允许存在集中连片永久基本农田,突出生态、景观、教育和旅游观光等复合功能,为城乡居民提供高品质开敞空间,加强农产品就近供给。在有条件的省会城市探索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优化空间布局,促进土地集约利用,提升国土空间综合效能。

降低超载农业空间开发强度。在长江下游、江汉平原、成都平原等集约化农区,转变农地利用方式,恢复农田生态系统。保留高自然价值的小树林、坑塘、河溪等半自然生境,保护农田生物栖息地。实施农田边界缓冲带、农田林水网建设、生态化沟路渠、作物混合和轮作等生态措施。推进皖北、苏北等水资源超采区采取工程调水、升级节水灌溉技术等措施,促进水土资源适配。

加强农田与河湖湿地水系协同治理。按照国家部署,稳妥有序推进三峡库区、洞庭湖、鄱阳湖、滇池、洱海等重要河湖保护区范围内退耕退垸还湖还湿。划定面源污染防控区,建立多部门协同治理机制,引导化肥农药减量化,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严控城镇污水排放,凝聚多部门政策合力实现水陆协同共治。严格管控滨水农业空间,推动耕地截污治理,各地要在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管控要求,避免农业活动污染水体。

探索农业与生态空间共生模式。毗邻生态保护红线集中连片区的耕地,逐步采取绿色生产方式,降低农业生产对生态系统的影响。生态保护红线内零散分布的耕地,采用生态化、保护性耕作模式,实施坡改梯、坡面防护措施,严格禁止破坏周边生态环境。

第四章 以生态保护红线为基础,筑牢流域生态安全空间

尊重自然规律和河流演变规律,协调处理好江河湖泊、上中下游、干支流等关系,保护和改善流域生态功能,夯实保障生态安全、粮食安全、水安全等空间基础,以流域和区域为单元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修复,提升长江生态系统稳定性,有效遏制生物多样性下降趋势,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发展示范带。

第一节 以生态保护红线稳固生态安全屏障

严格管控生态保护红线。将整合优化后的自然保护地,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脆弱区域,以及目前基本没有人类活动、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生态空间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实现应划尽划、应保尽保。通过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稳固重要江河干流源头生态保护红线,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以生态保护红线为重点推进综合执法,加强长江经济带和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

 

保护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增强长江水源区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功能,以唐古拉山—横断山、乌蒙山、秦巴山地、大别山、黄山、武陵山、南岭、武夷山、罗霄山等山地丘陵为骨架,巩固生态安全屏障。以太湖、巢湖、洪泽湖等湖泊流域为关键,改善水环境水生态,系统拓展水资源储备空间,增强对城市群、都市圈、中心城市供水保障。

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高质量建设三江源、大熊猫等国家公园,依据《国家公园空间布局方案》,按照成熟一个、设立一个的原则,推进长江流域国家公园创建设立,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真实性和完整性。全面保护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内生态系统和代表性遗迹、景观资源,建设完善自然公园生态服务设施,优化自然公园生态景观。

构建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严格管控洞庭湖、鄱阳湖等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加大长江干流及雅砻江、岷江、沱江、嘉陵江、乌江、沅江、湘江、汉江、赣江等重要支流生态廊道建设空间保障,恢复水生生态通道及候鸟迁徙通道,保护长江中下游水鸟栖息地,限制对生态系统有破坏性的开发建设活动。加强水陆统筹,强化水生生物索饵场、产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食物链及湿地、滨岸生态带的一体化保护。支持在金沙江、雅砻江、赤水河、大渡河、嘉陵江和长江干流宜宾至重庆段建立珍稀鱼类江河保护区域,在乌江、岷江、赤水河等流域建设水生生物遗传资源库。科学规范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

第二节 系统推进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

加强重要生态空间系统修复。推进长江源生态保护修复。对唐古拉山地区、澜沧江河源区、东昆仑山等冰川冻土实施监测及封禁保护,恢复冰缘生态系统。采取退牧还草、禁牧和围栏封育、毒害草治理、黑土滩综合治理等措施促进高原草原休养生息。提升卓乃湖—库赛湖、沱沱河等湿地群水源涵养功能。建立高原珍稀动物迁徙生态廊道。划定生态保护红线19.28万平方千米,约占重点修复区域总面积的72.6%。

增强横断山区水源涵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金沙江、雅砻江、大渡河、邛崃—岷山、大凉山、滇西北区、横断山区等植被恢复、湿地保护修复。保护修复大娄山、米仓山—大巴山、武陵山、横断山和乌蒙山等跨省域具有重要水源涵养和生物多样性功能的生态屏障区。加强四川阿坝、甘孜、凉山与云南迪庆等草原和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开展干热河谷生态治理,加强原生性生态系统保护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拯救性保护。划定生态保护红线17.60万平方千米,约占重点修复区域总面积的38.1%。

综合治理长江上中游岩溶地区石漠化。对川南滇北山地、乌蒙山区、滇黔喀斯特地区、苗岭、大娄山、三峡库区、鄂东幕阜山、鄂西武陵山等石漠化地区加强综合治理,开展封山育林育草、水土保持和土地综合整治,增强生态系统稳定性。划定生态保护红线9.28万平方千米,约占重点修复区域总面积的22.4%。

推动秦岭、大巴山区、武陵山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态修复。加强大熊猫、金丝猴等珍稀特有物种、原生动植物和栖息地保护,建设缓冲带和生态廊道,扩大野生动植物生存空间。全面保护天然林资源,稳步推进退化林修复、水源涵养林和防护林建设,优化乔灌草复合生态系统结构。加强嘉陵江流域、丹江口库区等重点区域小流域综合治理,提升水源涵养功能。推进汉江流域水土流失和地质灾害防治。划定生态保护红线4.68万平方千米,约占重点修复区域总面积的33.7%。

开展三峡库区、大别山区水土保持与生态修复。加强三峡库区天然林保护、公益林和水土保持林建设,恢复库区消落带生态系统。实施大别山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提升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能力。加强嘉陵江流域、丹江口库区等重点区域小流域综合治理,提升水源涵养功能。推进汉江流域水土流失和地质灾害防治。加强三峡库区、黄山等重点区域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90万平方千米,约占重点修复区域总面积的31.5%。

加强南岭山地、武夷山森林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强化赣江、湘江等源区生态保护修复,全面保护原生性森林生态系统,推进天然林和公益林管护。推动人工造林、森林抚育、退化林恢复,完善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加强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境保护。强化水生态保护修复和土地综合整治。划定生态保护红线4.09万平方千米,约占重点修复区域总面积的28.8%。

改善中游洞庭湖、鄱阳湖流域水生态环境。科学实施流域梯级水库群生态调度,维护“双肾”生态水文节律。修复武汉湖群重要支流上游水源涵养区域,推进洞庭湖四口水系综合整治工程前期论证,加强湘江流域污染协同治理,恢复并改善江河湖库水系自然连通格局,开展退垸还河、退圩还湖、退化湿地修复,推进恢复中华鲟自然繁殖,扩大江豚适宜生境范围,改善水生生物多样性。加强鄱阳湖区碟形湖生态保护恢复和科学管理,构建水资源、水生态和越冬水鸟一体化监测监管体系。划定生态保护红线1.64万平方千米,约占重点修复区域总面积的23.3%。

提升长江三角洲等河口及滨海湿地生态质量。共建长江中、下游之间的区域生态绿心,加强对新安江、千岛湖等生态网络保护。共保长江口湿地,共建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区域绿心,以崇明东滩湿地为核心,协同建设跨省域生态网络,提升滩涂湿地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稳定性。推动长江口、杭州湾、象山港等重点河口海湾的综合整治,加强毗邻海域污染治理。加强长江口及舟山群岛周边海域的生物资源养护,畅通水生生物江海洄游通道。开展互花米草治理,加强自然保护地和重要湿地保护修复。划定生态保护红线1.12万平方千米,约占重点修复区域总面积的45.5%。

推进长江中下游酸化耕地治理。加强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等省份酸化耕地降酸改良治理,促进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严格管控滨水农业空间,推动耕地截污治理。划定面源污染防控区,引导化肥农药减量化,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加强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等省份酸化耕地降酸改良治理,促进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

在江淮平原、长江中游平原丘陵、成都平原等水土资源条件优势区域,加大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工矿废弃地复垦和退化土地治理力度。实施农田边界缓冲带、农田林水网建设、生态化沟路渠、作物混合和轮作等生态措施。对高强度利用农地,采用分批休耕、调整复种指数等方式恢复土地生命力。

实施流域水污染防治。加强嘉陵江、乌江、湘江、沅江、赣江、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流域尾矿库、矿山环境治理。推进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以及洞庭湖、鄱阳湖、太湖、巢湖、滇池等重点湖泊和三峡、丹江口等重点水库及其主要入湖(库)支流总磷污染防控,改善湖库水环境。加强云贵地区、四川盆地周边、江汉平原、长株潭地区、环鄱阳湖、长三角地区等地下水污染防治。推动优化岷沱江流域排污口与饮用水源布局,促进长江下游沿江城市企业园区、排污口和饮用水源地协调布局。促进汉江流域上游生态共保和污染协同治理,保护汉江源头区域生态环境,确保丹江口水库水源安全。强化丹金溧漕河、武宜漕河、澄锡运河等环境管控。加快沿江沿湖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改善河湖水环境。

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统筹考虑矿山生态问题多样性和地域性,依据所处流域区域生态功能及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上游区域主要实施采矿废弃堆场治理、消除矿山地质环境破坏问题、防治沙化土地、恢复矿山植被等,中游区域主要实施采矿废弃堆场治理、整治地形地貌、防治水土流失、土地复垦等,下游区域主要实施采矿废弃场和受损山体治理、土地复垦、恢复林草植被以及加强采矿废弃地综合利用等。加强长江干支流和主要支流、鄱阳湖、洞庭湖、江淮平原、大别山、钱塘江、西南三江流域等地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

强化岸线整治修复。因地制宜建设沿河沿湖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在维护生产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实施退围还海、退养还滩(湿)、拆除非法人工构筑物等综合治理措施,重点加强长江豚类栖息地及自然保护区、洞庭湖鄱阳湖湿地、沿海珍稀鸟类、长江干支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及珍稀特有鱼类栖息地、饮用水源地等被侵占岸段的修复治理。开展蓝色海湾整治行动,实施受损和退化滨海岸线整治修复,建设生态海堤,积极稳妥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加快建立受损岸线生态修复标准和多元社会化投入机制。

 

第三节 保障流域水资源安全

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严格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长江干流及重要支流主要控制断面的生态流量满足程度达到90%以上。加强水资源承载能力分区管控,严格控制超载地区人口增长和高耗水产业发展规模。

加强重要水域空间管控。科学划定河湖水域管理范围,系统保护长江干支流、鄱阳湖、洞庭湖、太湖、洪泽湖、巢湖等重要河湖水域。强化河湖水域用途管制,禁止违法违规侵占河湖,逐步退出影响行洪安全和供水安全的开发利用活动,依法履行涉河建设项目和活动许可,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统筹考虑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水安全、水文化和岸线方面的有机联系,充分衔接现有管理范围,探索因地制宜划定河湖水域空间管控红线及黄线,制定差异化准入规则,构建人水和谐的河湖水域空间管控保护格局。

专栏1:长江经济带—长江流域常年水面100平方千米以上湖泊名录

鄱阳湖、洞庭湖、太湖、洪泽湖、南四湖、巢湖、高邮湖、洪湖、滇池、骆马湖、梁子湖、龙感湖、抚仙湖、洱海、石臼湖、南漪湖、军山湖、瓦埠湖、滆湖、长湖、泊湖、大官湖、斧头湖、阳澄湖、白马湖、城东湖、女山湖和升金湖,共28个湖泊。

强化蓄滞洪区空间管控,优化蓄滞洪区布局,加快蓄滞洪区建设,加强区内人口管控,鼓励区内居民外迁,逐步恢复蓄洪空间和行洪通道。分级分类开展洲滩民垸整治。

实施水资源战略储备和江湖水系连通。在成都平原、长江中下游平原等地区,在满足防洪排涝要求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天然河湖和低洼地区,拓展水资源储备和调蓄空间,增蓄雨洪资源,提高城乡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保障。在成都平原、云贵高原岩溶区、江淮平原煤矿采空区、苏北海岸带等地区探索实施地下水资源战略储备。加强淮北地区等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逐步实现采补平衡,促进地下水位回升,防范地下水水质恶化。

改善河—湖—湿地水力联系,构建畅通开放的水生态网络,改善和提升水环境水生态。优先为堤防、水库、蓄滞洪区、引调水工程等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预留必要的空间和廊道。

 

第四节 加强重点区域空间管控

维护高黎贡山生物多样性。整体保护高黎贡山跨越7个气候区与山地垂直自然带的自然景观和生态系统多样性。加强高黎贡山保护区珍稀濒危物种高黎贡白眉长臂猿、熊猴、高黎贡比氏鼯鼠与特色鸟类保护,稳定和扩大栖息地,增加自然保护区之间生态廊道建设,加强生物多样性监测及体系建设,推进高黎贡山国家公园创建。加强高黎贡山珍稀特有和野生极小种群野生滇桐、大树杜鹃、大理铠兰、喜马拉雅铠兰等近原生地保护基地与人工拯救恢复基地的建设。保护天然林资源,加强封山育林、森林抚育。在怒江干热河谷区域,加快横断山南缘怒江、迪庆、丽江、保山、大理等地区的高黎贡山段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加强“南方古丝绸之路”、各民族宗教寺庙道观及周边各民族特色植物及森林的保护,保护民族和文化多样性。强化怒江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怒江大峡谷及周边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

推进滇池水环境水生态恢复。系统修复湖滨湿地自然生态系统,实现湖滨湿地水体与滇池水体、河道连通,恢复湖滨带水陆交互的自然生态状态。构建河滨缓冲带,加强生态堤岸和河口湿地净化生态系统建设,恢复濒危水生动植物,保护珍稀鱼类、两栖爬行动物栖息环境。统筹耕地保护与生态建设,严格管控滇池周边区域化肥、农药使用,保障环湖截污体系和污水收集管网建设用地。实施滇池污染底泥治理,推进以鱼控藻。水生生物多样性得到系统保护,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强化赤水河流域分区管控。优化调整现有产业布局、城镇建设空间,为特色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拓展新空间,合理控制城镇和产业发展规模,特别是赤水河两岸海拔一定范围内建设规模和强度。依托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的城镇,引导城镇建设与产业开发集中布局、点状开发,控制蔓延式开发扩张。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原则上不再新建各类开发区和扩大现有工业开发区面积。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将水质达标作为环境质量底线要求,从严控制污染物入河量。

重点保护修复上游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自然生态岸线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逐步恢复珍稀特有鱼类栖息生存空间,加强湿地保护与修复,维持并保护河道、岸线生态功能,保障高粱主产区耕地数量和质量,优化农业种植结构和耕地空间布局,确保区域粮食供给平衡,优先保障农村产业融合空间指标。

加强太湖流域水环境治理。共治太湖水环境,构建环太湖流域水系湿地保护体系,加强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区域一体化监测与监管,禁止围占自然湿地与水系,加大流域蓝绿生态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太湖磷污染治理,减少入湖污染负荷,开展太湖蓝藻水华防控、水生植被恢复、氮磷通量监测、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构建太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开展重点区域水体保护和水质恢复,协同推进太湖、淀山湖等水生生物多样性恢复、生态修复、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境恢复工程,开展太浦河、淀山湖、元荡湖、汾湖“一河三湖”跨界水体的一体化修复整治。强化滨湖的苏州市市区、无锡市市区、常州市市区、宜兴市、长兴县、湖州市市区土地利用和农业面源污染管控。推进竺山湖和主体湖区的西部岸线整治,保护和恢复梅梁湖、贡湖和主体湖区的湖心区、南部沿岸区、东太湖、淀山湖水体水质。加强入太湖的东氿、西氿、锡澄运河等河道水系治理。

第五章 以城镇开发边界引导城镇空间集约高效

严格落实城镇开发边界管控要求,充分发挥长江上中下游比较优势,畅通城市群、都市圈和中心城市间网络联结,促进区域人口、资源、产业、基础设施等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集聚,推动城镇空间集约高效发展。

第一节 严格城镇开发边界管控

优化城镇用地开发规模。在优先划定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基础上,避让地质灾害极高风险区和高风险区、蓄滞洪区、地震断裂带、洪涝风险易发区、采煤塌陷区、重要矿产资源压覆区等不适宜城镇建设区域,结合长江经济带—长江流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形成城镇集中建设、紧凑布局和宜居发展的空间界限,防止城市无序蔓延,引导人口、产业和用地合理布局。长江经济带各省份按不超过2020年现状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的1.3倍控制城镇开发边界范围。优化城市群城镇空间布局,发挥城市群对激发新动能、塑造新竞争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促进城镇空间节约集约利用。紧紧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实施,适应人口规律,在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适当加大对城市群、都市圈和中心城市的建设用地指标倾斜力度。允许城市群、都市圈探索建设用地指标跨区域协同配置机制,通过重点保障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空间,提高城镇空间效能,增强中心城市辐射带动力,支持要素资源在城市群内部有效配置。通过加强各类建设项目节约用地评价,严格执行用地定额标准,加强开发区用地审核和评价监测,提高国家级开发区综合容积率。盘活存量用地,合理处置闲置土地,有序消化批而未供土地,落实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第二节 推进上中下游城镇空间集聚协调布局

强化长江上游地区共享联动布局。支持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和滇中、黔中城市群辐射带动上游地区创新集约发展,以成都、重庆主城区都市圈为核心引擎,重点培育绵阳、万州、黔江等区域中心城市,有序引导滇中、黔中地区人口、建设用地资源向都市圈及其中心城市倾斜,推动渝东北—川东北地区、川南—渝西地区等两省市毗邻地区融合发展。加强云南边境地区与内陆中心城市功能联系,重点强化景洪—勐腊(磨憨)、芒市—瑞丽—腾冲等城镇组团的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口岸城镇增强综合功能,培育边境贸易功能和特色产业发展,保障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和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

统筹布局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科技创新基地、教育基础设施等功能空间,保障西部科学城、国家级新区和高新区、创新型科技园区等建设空间。加强对上游地区城市群和其他中心城市高水平产业承接载体的空间保障。支持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在城乡融合土地制度改革等领域探索创新。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探索开展成渝地区与长三角地区建设用地指标跨省域交易试点。

优化长江中游地区集聚协同布局。支持长江中游省会城市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协同打造重要增长极,全面增强区域发展韧性和风险防控能力。以长江黄金水道、沿江高铁通道、沪汉蓉铁路、沪渝高速为主要设施,形成长江经济带陆海内外统筹、东西双向开放的关键支撑。强化武汉在长江中游城市群科技创新的关键带动作用,发挥长沙、南昌在都市圈产业链升级中的核心作用,提升生产性服务业用地比重,引导优质公共服务资源优化布局并向周边辐射延伸。依托京广通道、沿江—京九通道、沪昆通道,在满足生态环保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基础上,优先保障承接新兴产业、高科技产业转移的用地空间,支持发展“一区多园”、“飞地经济”,充分发挥湘江新区、赣江新区及武汉东湖等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引领作用,协同共建高端制造业集群。持续推动省际毗邻城市合作、湘赣边区域合作示范区、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支持赣州、恩施、张家界、信阳等革命老区重点城市对接融入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

促进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布局。保障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空间,支持重点小城镇成为区域发展的重要网络支点。科学开展森林城市建设。高标准保障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推进乡村国土空间布局更协调、功能更完善。支持长三角地区交通运输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支持国家科技创新重大平台布局建设,对前瞻性、战略性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用地用海应保尽保。优先保障涉及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电子信息、高端装备等先进制造业关键技术生产研发功能的建设空间。高水平建设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优化示范区国土空间布局。积极引导资源加工型、劳动密集型等产业空间有序腾退,加强产业空间地上、地下多功能立体开发和复合利用。建立盘活空间资源的土地管理机制。

完善区域共享的公共卫生基层防控和应急设施空间布局体系。提高环太湖、长江口、杭州湾等水安全保障水平,鼓励搬迁环太湖重要河湖岸线一定范围内的化工企业。提高长江口、杭州湾北岸等区域自然岸线保有率,浙江、江苏、上海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分别不低于国家下达的管控目标。

第六章 统筹协调岸线空间保护利用

水陆一体严格保护自然岸线,控制岸线开发建设,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提高岸线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优化岸线空间结构,推动形成流域治理、区域协同的岸线开发保护利用格局。

第一节 严格自然岸线保护

划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在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的基础上,科学划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对长江干支流岸线、江心洲岸线等细化开发方式和保护范围要求。推进岸线资源调查监测,严格管控开发利用强度和方式。评估、调整优化现有岸线功能分区范围,明确各岸线功能区用途管制要求,严格岸线空间管控。建立岸线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退出制度,制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管理要求。

严格保护自然岸线资源。加强长江洲滩湿地、入江河口、长江江豚等水生生物栖息地和重要鱼类繁育场等岸线资源保护,保持长江岸线的真实性和自然岸线形态。严格控制江心洲岸线开发,打造长江洲滩自然岸线生态廊道和生态水陆自然的岸线格局。加强洞庭湖鄱阳湖地区自然保护地及苏北滩涂、长江干支流洲滩湿地、重要支流入江口、长江入海口等自然岸线的保护。

落实海岸线分类保护和自然岸线保有率控制制度。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已有围填海项目建设要同步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最大程度降低对生态系统的不利影响。加强优质海滩、典型地质地貌景观、滨海湿地、红树林等自然岸线保护,除国防安全需要外,保护范围内严禁构建永久性建筑物、围填海、开采海砂、设置排污口。“十四五”期间,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分别保持在12.5%、36.1%和36.4%以上。

强化岸线安全风险防控。严禁在生态功能重要、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地区进行岸线开发,严禁影响区域防洪安全、有重大污染风险隐患、破坏岸线生态环境等的项目开发。对各类自然保护地、重要水利航电枢纽上下游、重要调水工程和分蓄洪区进退洪口门、河势敏感区等岸线,实行严格管控。加强长江干流重庆—宜昌段、荆州—武汉段等河势稳定高风险、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岸线风险监测。推行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

优化岸线保护利用方式。在保障防洪、防潮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采用生物技术护岸护坡,防止过度硬化、白化、渠化。推进海岸现有围堤、促淤堤生态化建设,减缓堤内海域淤积。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相关省市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划定长江河口海域管理重叠区域,对重叠区域加强监督管理,分类处置历史遗留项目用海,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提升河海治理水平。

第二节 优化岸线空间利用

节约集约利用岸线资源。严格岸线开发利用强度。科学核定开发总量,研究建立港口岸线利用规模总量管控机制,严控新增工业岸线,严禁高消耗低产出的岸线资源利用项目。推动老旧码头设施用地整合。禁止新增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新增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逐步退出历史遗留侵占岸线。对违法违规利用、占用岸线行为进行清理整治,逐步退出或优化调整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深水浅用的项目。

提高工业和港口岸线利用效率。推进老旧、闲置、支持系统码头岸线优化整合和沿江沿海企业集中入园,做优港口码头、工业等新增占用岸线。巩固非法码头和岸线清理整治成果,鼓励企业专用码头提供公共服务。优先保障规模化公用港区、安全绿色港口设施建设岸线需求,从严审批工矿企业自备码头和危险化学品码头岸线。

创新岸线节约集约利用模式。鼓励港口、工业空间向陆域纵向布置,增加岸线利用纵深,严格控制企业贴岸布局。加强堤防岸线立体复合开发、多功能利用模式,着力推进铁路、公路、城市交通合并过江。

提升滨江岸线空间品质。优化岸线利用结构,引导长江干流宜昌—洪湖段、扬州—南通段、岷江成都—乐山段、洞庭湖沿岸等港口工业岸线用地整合和置换,稳步提高生活岸线、游憩岸线比例。结合岸线自然禀赋特色和文化遗产资源,强化岸线空间保护。保护人文景观、历史遗迹、江心洲滩、生态湿地系统等特色岸线资源,发掘滨水文化遗产和资源。鼓励采用工程措施和自然修复相结合方式,建设滨江生态长廊。

建立沿江发展生态纠错机制。加强智慧化监管,推进生态预警预判,提高河湖生态监管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建设河湖岸线动态监管平台。

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负面清单准入要求的建设用地探索逐步退出。探索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及时发现查处侵占自然岸线、破坏岸线生态的情况,推进受损岸线的生态修复。

 

第七章 支撑高效联通的基础设施网络建设

发挥基础设施对长江经济带—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战略支撑作用,优化交通、水利、能源、防灾等基础设施布局,加大空间保障和统筹利用,构建系统完备、高效实用、智能绿色、安全可靠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和空间保障体系。

第一节 构建绿色畅通的综合立体交通网

促进区域间交通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强化长江经济带范围内城市群、都市圈和中心城市网络联结。支持建设沿江、呼南等高速铁路主通道,保障长三角、长江中游、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与京津冀、珠三角城市群间多径路的高速铁路通道空间需求。支持打通兰(西)广等西部纵向高铁通道。保障长三角、长江中游、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高速公路等拥堵瓶颈路段扩容改造和分流路线建设。巩固上海、成都和重庆国际航空枢纽地位,保障长三角和成渝世界级机场群建设,提升昆明国际航空枢纽功能,支持建设合肥、鄂州国际专业性货运枢纽,增强武汉、长沙、南昌机场枢纽功能,促进长江上、中、下游机场群协调发展。提升国家综合交通枢纽城市集聚辐射能力,围绕产业空间布局,推进一体化衔接程度高的综合客货运枢纽建设。促进武汉、长沙、南昌都市圈轨道交通发展。

畅通干支衔接的长江航运通道网络。优化长江水运设施网络布局,增强长三角高等级航道网干支联动效能,保障京杭运河航道、淮河干线及出海航道、引江济淮航运工程建设空间。完善长江口航道体系,畅通中下游干线航道,加强上游和支流航道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空间协调。研究采用经济、管理等手段,推动水运环境成本内部化,进一步加强航运环境保护,推动绿色发展。

保障海河联运港口通道建设空间。以上海国际航运中心为龙头,保障江海直达、江海联运配套港口设施建设空间。支持建设上海、宁波舟山、南京、武汉、重庆等集装箱枢纽港后方的铁路货运通道,提升沿江、沿海主要港口铁路进港率,保障重要港区新建集装箱、大宗干散货作业区同步规划建设进港铁路。支持在成都、重庆、昆明、武汉、长沙等城市建设以铁路为核心的内陆港,发挥中欧班列集结中心集聚辐射作用。发挥武汉港区域枢纽作用,加强与长沙、宜昌、荆州、岳阳、黄石、九江、南昌等港口协作,提高对周边区域辐射带动作用。

提升港口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引导江苏、湖北、四川、重庆等省份深化沿江港口资源整合,支持现有码头提质升级。统筹过江通道布局,在严格保护长江干线沿线生态环境,统筹和合理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以及航道保护范围、禁限航区、港口岸线前提下,支持长江沿线省市跨江、拥江协同发展。长江干支流航道建设和整治应符合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铜陵淡水豚、新螺段白鱀豚、东洞庭湖、天鹅洲白鱀豚、泗洪洪泽湖湿地、鄱阳湖、鄱阳湖南矶湿地、西洞庭湖、麻阳河等自然保护地管控要求,经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支持系统治理三峡枢纽通航瓶颈。保障沿江铁路建设和扩能空间,扩大沿江铁路货运能力,释放沪汉蓉通道能力,支持长荆、铜九、宁芜等铁路扩能改造。保障沿江油气运输通道网络建设空间,降低油气运输对航运依赖,支持加快川气东送二线建设,研究论证武汉至重庆成品油运输通道。提高三峡枢纽综合通过能力,保障江北翻坝高速公路、江南/江北翻坝铁路建设空间。减少煤炭、砂石等跨区域、长距离调运,优化调整货运结构,优化成渝砂石土矿业权布局,促进运输结构调整和需求减量。

第二节 保障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构建现代化水利基础设施网络。推进南水北调后续工程高质量发展,支持中线引江补汉工程建设,加快东线后续工程可研前期工作,深化西线工程前期论证,重点保障引江济淮、滇中引水、引汉济渭等引调水工程建设。以城市群、都市圈、中心城市和农产品主产区为重点,支持建设和升级改造一批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大中型灌区,提升城乡一体的多水源保障能力,形成多渠道多水源保障格局。加强长江上游控制性水利水电工程水资源统一调度,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水资源优化配置、水生态同保共建、水灾害联防联控。

保障能源资源开发、运输、储备空间。统筹水电开发与生态保护,优化中西部水电资源开发利用布局,支持建设金沙江、雅砻江、大渡河、乌江等流域清洁能源基地。保障中缅油气管道、川气东送二线油气管道、哈密至重庆特高压通道、金沙江上游外送特高压输电通道、川渝特高压交流工程、白鹤滩至华东特高压输电通道等能源输送通道空间,强化对城市群、都市圈能源供给。保障战略性矿产资源开发空间,加大长江流域能源资源基地和国家规划矿区建设,支持绿色勘查、绿色开发。建设长宁—威远、涪陵国家级页岩气示范区,依托四川盆地地下储气库库址资源,建设西南天然气储备基地。在云贵高原地区、高山峡谷地区,拓展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运输通道空间。在长江中下游地区,有效衔接城市功能布局,加大分布式能源、江水源热泵和储蓄能等空间保障。在具备条件的地区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保障核电工程建设用地,保护好极为稀缺的核电厂址资源。

第三节 优化区域防灾减灾救灾基础设施布局

防洪排涝。以流域为单元,保障由水库、河道及堤防、分蓄滞洪区组成的现代化防洪工程体系建设空间,增强洪涝灾害防御能力,确保城市群、重要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防洪安全。加快长江干支流及洞庭湖、鄱阳湖、太湖等大江大湖治理,加强堤防达标建设与提质升级,保持河道畅通和河势稳定,全面提高河道泄洪能力。完成对县级以上城市、人口密集城镇以及集中成片农田平坝等河段,主要支流、湖泊、圩垸等新建(加固)堤防护岸工程达标建设。支持流域控制性水库工程建设,保障上游渠江、沱江,中游清江水系,下游水阳江、青弋江等支流控制性枢纽建设,提高洪水调蓄能力。加快蓄滞洪区工程与安全建设,强化蓄滞洪区土地利用、产业引导、人口规模管控。开展洲滩民垸分类治理。充分考虑气候变化引发的极端天气影响和防洪形势变化,科学提高长江流域防洪工程标准。支持水库群等水工程联合调度,发挥防洪工程体系整体优势。

防震减灾。开展地震灾害风险普查和重点城市活动断层探查,有序推进重要城镇、重大工程和敏感设施等避让活动断层。推进川滇地区地震预警信息系统建设,提升防震减灾能力。适度有序鼓励人口从地震灾害高风险区内迁出。

地质灾害防治。明确地质灾害重点防控区域,在滇西川西藏东横断山区、川南滇东北黔东黔西高山峡谷区、桂北黔南粤西北中山区、湘东南赣西中低山区、浙闽粤赣皖低山丘陵区、长江中上游三峡库区、陇南陕南川北秦岭大巴山区等地质灾害高易发区,限制新建项目,无法避让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避让地质灾害极高风险区和高风险区等不适宜城镇建设区域,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充分论证并说明理由,明确减缓不良影响的措施,引导提升国土空间安全韧性。严格执行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并根据评估结果落实防灾措施或配套实施相关防护工程,实现地质灾害风险源头预防。完善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治理、能力建设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持续开展1︰5万和1︰1万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动态查明孕灾条件、隐患点空间分布、易发区域、危险地带、威胁对象和风险等级,基本掌握地质灾害隐患风险底数。在地质灾害防治重点省份持续推行“隐患点+风险区”双控管理,探索形成风险管控制度、责任体系和技术方法。完善“人防+技防”监测预警体系,提升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市级、县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能力。按照“宜治则治、宜搬则搬”原则,科学实施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和避险搬迁。充分考虑气候变化引发的极端天气影响和地质灾害趋势,科学提高长江流域地质灾害防御工程标准。全面提高基层防灾减灾能力和风险防御、应急处突水平。

沿海防潮。提升沿海城市抵御台风、风暴潮和海水入侵的防护能力,加强平原河网水系等蓝绿空间建设,推进沿海生态堤防建设,完善海岸防风林和海洋灾害预警预报体系。加快建设沿海渔港,提高渔业防灾减灾能力。

森林草原防火。在充分利用自然阻隔带的基础上,重点在林草资源保护价值高、重要保护目标等部位以及城镇周边、山脚田边地带统筹规划和构建自然阻隔带、工程阻隔带和生物阻隔带等林火阻隔系统。在防火重点区域,构建布局合理、结构完整的森林草原防火应急道路网络,加强城镇周边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健全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系统。

自然灾害综合防治体系。推进地震、洪涝、地质灾害、沿海风暴潮、极端气候事件等自然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提高基础设施安全性、可靠性,增强城市应对强降雨引发的洪涝灾害能力,提升应对气候灾害能力和韧性。构建区域型、分布式、网络化的应急设施、防灾减灾救灾设施和救援设施体系。

第八章 保护传承长江文化空间

保护好、传承好、弘扬好长江文化,挖掘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的多重价值,延续历史文脉。推动长江自然山水、历史文化和城乡人居空间融合,建设美丽长江,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第一节 整体保护历史文化和自然景观资源

整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空间。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大遗址、地下文物埋藏区、水下文物保护区、农业文化遗产等历史文化遗产整体保护。统筹划定文物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水下文物保护区、地下文物埋藏区。完善用地和空间管控政策,夯实遗产保护空间基础。强化长江文物资源系统保护的空间管控,将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空间利用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监督实施。对需依法保护的历史文化遗存,开发建设活动前应开展建设影响评估。对历史文化保护线内可能存在的历史文化遗存的土地,实行“先考古、后出让”制度。

统筹开展遗产预防性保护和抢救性保护。坚持文化遗产预防性和抢救性保护并重,避免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遭到破坏。在长江流域遴选一批具有长江文化标志特色的代表性古建筑、近现代文物建筑、文化景观、革命文物,实施保护修缮和展示利用,开展茶马古道、蜀道、万里茶道等重要古驿道本体保护与环境整治工程,推进三星堆、屈家岭、良渚等重要大遗址保护展示与环境整治,加强川渝地区重点石窟寺和长江沿岸题刻碑刻保护,实施革命文物重点片区和重要点段保护。保护桥梁、水闸、运河、码头等水运设施和水利工程历史遗产。保护川西林盘、江南水乡、山地村寨、特色渔村等具有特色的乡村空间和桑基鱼塘、塘浦圩田、山地梯田等传统特色的农业生产形态,加强渔文化保护、传承和弘扬。保护藏羌、巴蜀、荆楚、吴越等地域文化和汉、藏、彝、苗等各民族文化,加强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管护。

保护长江自然景观资源,维护江河溪流的自然河道及其自然岸线景观,保障水系通畅,提高水系景观价值。保护鄱阳湖、洞庭湖、太湖、滇池、洱海、泸沽湖、武汉东湖等湖泊湿地景观,促进人工建设景观与自然景观相协调。保护黄山、九华山、庐山等自然与文化交融的风景名胜资源,避免破碎化。保护神农架、武陵源、长坡岭等生态景观和森林景观,维护地带性植被群落,提升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价值。

第二节 活化利用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

打造传承中华文明的文化空间网络。系统构建以长江经济带—长江流域国土空间为基底,以文化基因为内核,以长江的地理框架为架构,以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为精华的文明整体保护空间网络,推动长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建设以长江干流为主体,以大运河、明清海防、万里茶道、茶马古道、蜀道、蜀身毒道等为补充的“一横六纵”文化遗产廊道。推动建设长江国家文化公园,推进建设长江国际黄金旅游带。建立跨区域协调管理机制,统筹保护廊道内历史文化遗产。将文化和旅游资源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完善文化和旅游新业态用地政策,预留用于遗产保护展示和旅游发展的支撑性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促进洪泽湖、滇黔喀斯特、赤水河、武陵山区、长江三峡—武当山、三江并流、滇西南边境等地区特色化发展,适度增加文化和旅游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保障文化和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完善支线机场、旅游公路、旅游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古驿道为载体的区域旅游休闲网络,加强对沿线自驾车旅居车营地、驿站和帐篷露营地、青少年营地等各类营地的用地保障,依托湘黔滇驿道、川黔驿道、湖广驿道、赣闽驿道、浙赣驿道、皖鄂驿道等陆路古驿道以及沿长江、赣江、汉江、嘉陵江、岷江等水路古驿道,统筹保护沿线资源及景观环境,促进沿线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保护、展示及活化利用。建设集水系、绿道、风景道、旅游专线等为一体的跨区域旅游交通网络系统,促进沿线地区文化交流和经济发展。

专栏3:文化景观走廊名录

自然与人文景观融合的自然遗产:巫山、南岭、衡山、会稽山、吴山、九华山、普陀山、峨眉山、齐云山、武当山、青城山、龙虎山等。

重要遗产廊道:长江文化遗产廊道、大运河、明清海防、万里茶道、茶马古道—雅鲁藏布江、蜀道。

自然景观廊道:秦岭—淮河、武当山—武陵山、罗霄山、皖南丘陵—武夷山、川藏公路。

重要陆路古驿道:湘黔滇驿道、川黔驿道、湖广驿道、赣闽驿道、浙赣驿道、皖鄂驿道。

重要水路古驿道:长江、赣江、汉江、嘉陵江、岷江。

促进历史文化、山水文化与城乡发展相融合。突出上中下游特色景观,促进风景名胜资源与城乡空间开发相协调。长江上游要充分体现山城特色,优化多层次、立体化的江、城、山生态景观与空间组织关系。长江中游要充分体现山水湖城特色,构筑山水湖城相融的独特生态景观格局。约束城镇规模和形态,控制沿江组团人口密度和建设用地增长。长江下游重点协调城水关系,提高河湖水面率和自然河道比例,在有条件的地区恢复水陆双棋盘的水乡传统格局。

 

第九章 完善实施保障体系

落实规划实施各级行政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规划的衔接和约束,健全国土空间管控机制,强化规划实施部门指导监督,健全省际协商合作机制,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第一节 加强规划实施组织

落实规划实施主体责任。长江经济带—长江流域各级政府是本规划的实施主体。将本规划确定的目标、指标、重点任务等纳入有关国土空间规划,健全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加大实施力度,确保规划目标顺利实现。

强化部门指导监督。加强自然资源、发展改革、水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文物、林草等部门对规划实施的统筹协调与督促指导。规划执行情况作为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工作重点,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将规划执行情况纳入地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范围,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形成定期评估和重点领域专项评估相结合的规划实施评估制度,评估结果向中央区域协调发展领导小组专题报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随意修改、违规变更本规划,坚决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规划实施中遇有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

第二节 健全国土空间管控机制

构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对长江经济带—长江流域所有国土空间分区分类实施用途管制,开发利用活动应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严格“功能引导、指标控制、名录管控、清单管理”综合管控,逐级划定重点管控边界,落实功能用途和管制要求,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动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多测合一、多验合一”改革。优化现行建设项目用地(海)预审、规划选址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能和监管服务水平。

推进资源要素统一市场建设。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资源要素市场体系。加快自然资源资产统一交易平台和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自然资源要素市场统一监管系统,提升要素市场监管能力。强化节地、节水等准入标准控制和区域衔接。实行国土空间分级分区准入管理,做好同建立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衔接协调,强化底线约束。

健全生态保护合作机制。鼓励在生态功能重要、生态环境问题突出、保护和收益关系明确的区域,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建立横向生态保护合作机制,探索采取资金补助、对口协作、产业转移、共建园区、技术和智力支持、实物补偿等方式实施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建立规划实施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依托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建立规划实施监测预警机制,对规划目标、任务出现偏差的,及时进行预警和干预。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定期开展监测评价,及时发现资源超载(超采)、过度利用等问题,对超过或接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地区,实行预警和限制性措施。

健全数据共建共享机制。加强时空数据标准衔接,加快多源空间数据融合,推动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建设。建立长江经济带—长江流域国土调查、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空间数据高效有序共享机制,加强数据安全管理,提升国土空间数字化治理水平和信息服务能力。

完善流域综合治理机制。鼓励地方实施流域综合治理。以自然地理条件为基础,综合考虑流域水系特点、生态格局等因素,结合水资源分区、重大区域战略、重大水利工程、行政区划管理等因素,以流域为单元细化空间管理要求,严守水资源、水环境、粮食安全、生态安全等底线,强化流域统筹、区域协调,实现对流域各类安全底线全过程、全方位、全链条监管。

第三节 强化规划传导和协调

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传导。长江经济带—长江流域涉及的省(区、市)、市县在编制地方各级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将本规划确定的空间约束性指标落实在规划中,逐级传导规划目标任务,确保不突破本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积极推动本规划确定的引导性空间开发保护指标实现。各地要更加自觉地按照主体功能定位推动区域发展,进一步完善主体功能区的配套政策,健全产业负面清单制度,形成多种功能优势互补的主体功能综合布局。

加强相关规划衔接和约束。各部门、各行业、各地区编制涉及长江经济带—长江流域的专项规划,应与本规划相衔接,涉及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内容应符合本规划。地方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要加强与相邻地区国土空间规划的协调衔接,确保本规划确定的跨区域空间开发保护目标和任务的实现。

强化省际协商合作。明确落实规划任务的时间表、路线图,协调处理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确保跨区域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修复重大工程等有效衔接。通过签订合约、建立合作项目库等措施,解决保护、发展、协同治理中的重大事项。推动重点领域省际联合立法、司法协作和联合执法。建立生态保护、污染防治联防联控体系,统一监测体系、统一信息共享、统一规范治理、统一环境监管、统一应急预警、统一联动实施,强化跨区域突发事件联合应急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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