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24年)关于文昌油田群WC8-3-B6H2等21口调整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11-14   阅读:

发文机关生态环境部

发文日期2024年08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环审〔2024〕80号

施行日期2024年08月08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文昌油田群WC8-3-B6H2等21口调整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中海油安〔2024〕28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该项目拟在文昌油田群5个平台实施21口调整井,包括16口采油井和5口注水井。其中在WC8-3 WHPB平台老井侧钻3口采油井;在WC13-2 WHPB平台老井侧钻2口采油井、1口注水井;在WC13-6 WHPA平台预留井槽新钻7口采油井、3口注水井,老井侧钻1口采油井;在WC14-3 WHPA平台预留井槽新钻1口采油井;在WC19-1 WHPB平台老井侧钻2口采油井、1口注水井。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可以满足国家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部同意批准该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 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污染物的处理和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施工期含油量超过8%的水基钻井液和钻屑应运回陆地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平台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排海。运营期生产垃圾应分类收集后运回陆地处理,含油生产水经处理达标后部分回注地层、部分排海,排放量不得超过原环评批复总量。船舶产生的各类垃圾、含油污水及生活污水应严格按照《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处理处置。

(二)严格执行作业规程和安全规程。加强随钻监测,配备安全有效的防喷设备和良好的压井材料及井控设备,建立健全井控管理系统。

(三)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严格控制钻井液及钻屑排放速率,减少悬浮泥沙扩散影响面积,排放时间应避开蓝圆鲹和深水金线鱼集中产卵盛期(5月),最大限度地减轻对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影响。

(四)切实落实溢油应急措施。修订文昌油田群溢油应急预案,将本项目纳入其中,并报生态环境部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珠江南海局)备案。发生溢油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事故对海洋生态环境特别是敏感目标的影响,按照规定立即报告珠江南海局,并视情况及时通报海南省渔业、海事部门和中国海警局直属第四局。

三、 珠江南海局负责该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请你公司自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批准的报告表送珠江南海局。

生态环境部

2024年8月8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