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文日期2024年08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知发保函字〔2024〕149号
施行日期2024年08月0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
你局《关于推荐设立海口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请示》(琼知〔2022〕28号)、《关于恳请支持设立国家级海口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请示》(琼知〔2024〕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海口市面向装备制造和生物医药产业开展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待按照相关要求完成建设任务并验收合格后,认定海口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纳入全国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机制,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
请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要求,加快启动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筹建工作,加强基础条件建设,确保人员、专项经费、办公场地、办公设备到位,并开展针对性业务培训;结合海口市装备制造和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实际,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和程序。
请在8个月内完成上述工作。
特此批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