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24年)民政部关于明确基金会名称不使用字号有关情形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11-17   阅读:

发文机关民政部

发文日期2024年11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民发〔2024〕62号

施行日期2024年11月0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新登记的基金会名称原则上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事)业领域、组织形式依次构成;确需不使用字号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一、 有相应的业务主管单位,并就基金会申请人提出确需不使用字号的申请出具审查同意的意见和理由;


二、 业务范围明确、清晰、聚焦主业,主要为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相关特定职能;


三、 申请人应当在基金会所属行(事)业领域内具有广泛影响力和代表性,拟任负责人具备与履行基金会管理职责相关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


四、 不使用字号不会使公众产生误解。

以上精神,请认真贯彻执行。


民 政 部

2024年11月6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