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2024年08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药监药注函〔2024〕55号
施行日期2024年08月02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北京、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优化创新药临床试验审评审批试点的请示》(京药监〔2024〕48号)、《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申请开展优化创新药临床试验审评审批试点工作的请示》(沪药监药注〔2024〕19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经审核,同意在北京、上海开展优化创新药临床试验审评审批试点,请你局严格按照《优化创新药临床试验审评审批试点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国家药监局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