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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11-18   阅读:

发文机关交通运输部

发文日期2024年08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交运规〔2024〕6号

施行日期2024年08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

现将修订后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24年8月1日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的信息报告与分析工作,提升运营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的信息报告与分析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是指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服务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主要运营险性事件清单见附件1)。

其中,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的,还应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执行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的报告与分析工作。

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由线路所在城市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协商确定运营险性事件报告与分析工作的分工和职责。

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职责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的报告与分析工作。

第五条   发生运营险性事件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立即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事件初步情况,并在事发1小时内进行书面快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将信息上报至交通运输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需在重大运营突发事件发生1小时内报告交通运输部。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机制,明确信息报告责任部门、责任岗位,岗位人员应熟悉信息报告流程和工作要求。

第六条 运营险性事件的书面快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生单位;

(二)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及简要经过;

(三)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四)已经采取的措施;

(五)对运营造成的影响;

(六)初步原因分析;

(七)下一步措施和需要协调事项;

(八)其他应报告的情况。

对运营险性事件处置的新进展、新情况应及时续报。书面快报表格式见附件2。

第七条   运营单位应及时对事发现场关键信息进行记录,重要岗位和重要区域的录音、录像和操作日志,关键设备系统运行日志、维护记录等资料应进行封存并保存完好,为开展技术分析工作提供基础条件。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90日。

第八条   运营单位应组织设备供应商以及相关责任单位对运营险性事件开展技术分析,并在运营险性事件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形成分析报告,事件复杂、技术分析难度大的,形成分析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参与技术分析工作,加强工作指导。结合运营险性事件性质、影响范围、暴露出的技术缺陷等,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成立专项工作组,组织开展技术分析工作。

技术分析工作可邀请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共同参加,参与专家和专业机构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技术分析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个人应配合开展运营险性事件技术分析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技术文件、数据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运营险性事件技术分析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真实还原事发经过,形成的运营险性事件技术分析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生单位概况;

(二)发生经过和处置情况,含现场救援、行车组织调整、乘客疏散等方面;

(三)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件发生的原因分析,含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五)事件整改与防范措施;

(六)有关图文、视频、音频、数据、文件等资料。

第十条   运营单位应在形成运营险性事件技术分析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报告后逐级报送至交通运输部,每级报送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达到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的,重大运营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按规定程序经批复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至交通运输部;较大和一般运营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逐级报送至交通运输部,每级报送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督促运营单位吸取运营险性事件经验教训,制定相应整改措施消除隐患并监督落实,不断改进提升运营安全水平。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督促运营单位及时对本单位发生的运营险性事件制作安全警示片等多种形式的安全警示材料,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安全警示片内容应包括运营险性事件基本情况、主要原因、造成后果、经验教训等。

第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按年度对本单位已完成技术分析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的发生情况、发生原因、发展趋势、变化规律,以及既往运营险性事件整改及防范措施实施效果等进行总结评估,形成书面报告并及时报送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汇总分析后,形成本辖区运营险性事件分析报告,连同安全警示材料于次年1月底前逐级报送至交通运输部。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根据行业运营安全动态,不定期印发警示案例、情况通报、分析报告,持续记录、动态跟踪行业安全态势,提出行业安全发展策略。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总结行业出现的共性问题、新问题或可能带来严重后果的问题,组织专题研讨,并邀请行业专家参加,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不断提升行业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0号)同时废止。

附件:

附件1:城市轨道交通主要运营险性事件清单

附件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快报表

附件1

城市轨道交通主要运营险性事件清单

一、列车脱轨

注:脱轨是指在正线、配线、车场线等线路运行时,车轮落下轨面(包括脱轨后又自行复轨)或车轮轮缘顶部高于轨面(因作业需要的除外)而脱离轨道。

二、列车冲突

注:冲突是指在正线、配线、车场线等线路,列车相互间或列车与机车、工程车、轨检车等车辆之间发生冲撞。冲突按照发生时车辆位置关系,分为正面冲撞、侧面冲撞和追尾等。

三、列车撞击

注:撞击是指在正线、配线、车场线等线路,列车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其他障碍物及车库、站台、车挡等设备设施发生碰、撞、轧。其他障碍物是指声屏障、防火门、人防门、防淹门等构筑物及射流风机、电缆、管线等吊挂构件或其他设备脱落侵入限界。

四、列车挤岔

注:挤岔是指在正线、配线、车场线等线路,由于道岔位置不正确、尖轨未能与基本轨密贴,导致列车通过道岔时将尖轨与基本轨挤开或挤坏过程,造成尖轨弯曲变形、转辙机损坏。

五、重点区域火灾

注:重点区域火灾是指列车、车站公共区、区间、主要设备房、控制中心、主变电所、车辆基地等发生火灾。

六、乘客踩踏

七、车站、轨行区淹水倒灌

注:车站、轨行区淹水倒灌是指雨水等通过出入口、风亭、过渡段洞口等倒灌车站和轨行区,导致车站公共区积水浸泡或漫过钢轨轨面。

八、土建结构和基础严重病害

注:土建结构和基础严重病害是指桥隧结构发生严重变形、坍塌,路基塌陷、道床严重起拱、隧道结构涌水涌砂。

九、大面积停电

注:大面积停电是指单个及以上车站、控制中心或车辆基地范围全部停电。

十、通信网络瘫痪

注:通信网络瘫痪是指行车调度指挥通信、车地无线通信、通信网络传输系统等中断30分钟(含)以上。

十一、信号系统重大故障

注:信号系统重大故障是指中央和本地自动监控系统(ATS)均无法监控列车运行或联锁故障错误持续60分钟(含)以上。

十二、车辆重大故障

注:车辆重大故障是指制动失效(含溜车)、车厢分离、受电弓断裂、车门意外打开、车辆关键零部件脱落等危及行车安全情况。

十三、接触网断裂或塌网

十四、电梯和自动扶梯重大故障

注:电梯和自动扶梯重大故障是指载客电梯运行中发生冲顶、坠落,或电梯轿厢滞留人员90分钟(含)以上,自动扶梯发生逆行、溜梯、梯级断裂。

十五、夹人夹物动车造成乘客伤亡

注:夹人夹物动车是指乘客或物品夹在列车车门或站台门时动车,含乘客或物品夹在列车和站台门之间时动车。

十六、网络安全事件

注:网络安全事件是指因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对运营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

十七、其他

注: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含)以上轻伤,或正线连续中断行车1小时(含)以上,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以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要求报告和分析的其他运营事件。其中,中断行车是指正线运营时段上行或下行单个及以上区间发生行车中断,中断时间从事件发生时起至事发区间实际恢复行车条件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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