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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教育部关于同意上海海关学院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11-20   阅读:

发文机关教育部

发文日期2024年07月3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教政法函〔2024〕18号

施行日期2024年07月31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上海海关学院:

你校送审的章程修正案收悉。

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部备案。

特此批复。

教育部

2024年7月31日

附件

上海海关学院章程修正案(2024年核准稿)

一、 将序言修改为:“上海海关学院前身为创建于1953年的上海海关学校;1980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升格为上海海关专科学校;1996年4月,更名为上海海关高等专科学校;2007年3月,升格为上海海关学院。2018年5月,获批成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2019年4月,海关总署与上海市共建上海海关学院。

“学校以为海关和外经贸事业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涉外型的高素质人才为目标,始终秉持‘致知、力行、慎独、忠诚’的校训,发扬以‘爱国明志、开放博学’为内涵的大学精神,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学科专业建设为引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实施以德育为主线的综合素质教育,注重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校,提升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三、 将第二条修改为:“学校中文全称为上海海关学院(简称关院),英文全称为Shanghai Customs University,英文简称为‘SCU’。”

四、 将第四条修改为:“学校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西路5677号;另设苏州分校(苏州市吴中区舟山路58号)和临港国际校区(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港大道11号)。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依据相关规定可设立或调整校区及校址。”

五、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六、 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对标海关行业需求,围绕人才强校、关校合作、国际化三大发展战略,坚持立地顶天,依特做特,以特促强,走特色办学的内涵发展之路,培养符合海关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复合型、涉外型的高素质人才。”

七、 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学校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积极落实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立足海关,服务社会,面向国际,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功能,致力于建设成为海关特色鲜明、服务国家战略、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一流高等学府。”

八、 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学校以普通全日制本科、研究生学历教育为主。遵循聚焦特色、控制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立足于人才可持续发展的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

九、 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学校以管理学学科为主,管理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国家安全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并根据海关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调整和设置学科、专业,逐步构建多学科交叉融合、相互支撑、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现代学科专业体系。”

十、 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其中的“学校依法招收学生”修改为:“学校依法依规招收学生”。

十一、 删去第十四条。

十二、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上海海关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坚持特色立校、学术强校、人才兴校、民主治校。”

十三、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学校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产生并开展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十四、 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学校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五、 删去第二十一条。

十六、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学校党委坚持和强化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设立党委教师工作部,统筹协调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十七、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执行海关总署及学校党委的有关决议;

“(二)拟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教材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四)拟订学校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五)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学校其他工作人员,负责教职员工的考核和晋升事宜,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八)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九)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十)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八、 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十九、 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行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二十、 将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二项修改为:“(二)校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如遇重大或紧急情况经校长同意可随时召开校长办公会议”。

二十一、 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有关学术事务的咨询、评议、评审、决策等,负责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和建设,审议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促进人才培养和学风建设。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分为推选委员和职务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人员组成。推选委员候选人必须由教授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由各学科(学院、系、部)通过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选举等方式产生候选人,并报送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职务委员候选人由校长提名,由校长办公会议根据学校学术工作需要产生候选人。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下设秘书处,挂靠科研处负责日常事务工作。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并提名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校长签署和颁发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聘书。

“校学术委员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努力鼓励学术创新,坚定不移地维护学校的学术声誉、严谨学风和相应的学术规范。学术委员会依其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二十二、 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与本科生、研究生教育事务的评议与决策机构,对学位授予、导师遴选、培养方案制(修)订及其相关工作负有评定、审议、评估和指导等职责。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研究生处、教务处、科研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部分教学科研经验丰富、责任心强、有参与议事热情和能力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二级学院(系、部)负责人和教师组成,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主席由校长兼任,副主席由分管本科生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依其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二十三、 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由具有丰富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的教师和管理人员组成,由二级学院(系、部)和有关职能部门推荐,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校长担任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教学工作委员会依其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二十四、 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学校按照学科门类及实际需要设置学院(系、部),实行校、院(系、部)两级管理为主的体制。学院(系、部)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二十五、 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学院(系、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校办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及发展规划,制订本部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组织开展教学、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活动;

“(三)负责本单位内部机构运行,制定工作规则和办法;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经费和办学资源;

“(四)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十六、 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学院(系、部)实行党政分工、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系、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在学院(系、部)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支持并监督院长(系、部主任)履行职责。涉及学院(系、部)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学院(系、部)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院长(系、部主任)全面负责学院(系、部)日常行政工作,根据学校规定行使行政事务管理权,定期向部门全体教职员工报告工作。

“学院(系、部)行政工作应充分发挥教师民主管理作用,增强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 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学校按海关总署机构设置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教学部门、党群行政及教辅部门和直属单位等组织机构。

“学校建立为师生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的制度和机制,提升服务意识和水平。”

二十八、 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上海海关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承担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等党内法规规定的任务,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二十九、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学校依法成立校友会。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工作,加强校友联系,培育校友文化,凝聚校友力量,支持校友成长,鼓励校友以多种方式助力学校发展。”

三十、 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学校以海关及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研、培训和社会服务,积极为国家海关事业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培养人才和提供智力支持。”

三十一、 删去第三十九条。

三十二、 将第四十条修改为:“学校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强化学科专业特点和行业特色,依据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组织各专业、各学位点制定本科、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具体落实文化知识学习与思想品德修养、创新思维与社会实践、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紧密结合的人才培养要求,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十三、 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定期采集教育质量常态监测数据,发布本科教学质量年度报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接受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和评估。”

三十四、 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学校立足国家经贸与海关领域学术研究发展前沿,鼓励和注重学科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研究,并根据社会发展需求,积极鼓励社会科技服务工作,加强各类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重视各项科研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完善,不断提高学校的学术水平。”

三十五、 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学校充分重视科学研究对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促进作用,加大对科研工作的投入,建立科学的工作机制和评价体系,调动教师和其他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鼓励和支持产出高质量的学术成果,逐步提高学校的学术影响力。”

三十六、 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学校注重办学的国际化,加强与世界各国海关组织的合作,紧密结合海关改革发展需要,推进智库建设,促进教学、科研、培训与海关及相关行业融合,协同创新、服务社会。”

三十七、 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学校逐步建立健全产学研合作机制,加快数字化转型,促进实践教学,提高学生实践创新能力。”

三十八、 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聘用制度等方式管理。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和岗位聘用制度,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实行聘任与聘用制度。”

三十九、 第五十三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一)依据法律法规开展育人工作,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

第一项改为第二项,修改为:“(二)依据相关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获得必需的安全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第二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三)依据相关规定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培训、进修、职业发展机会”。

第六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七)法律、学校规章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十、 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上级部门及学校规章制度,自觉履行聘约及岗位职责;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利益;

“(四)法律、学校规章及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十一、 将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学校科学定编定岗,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招录教职员工;学校按规定对教职员工实行相应的聘用制度,引入人才竞争机制,优化组织人事管理制度。”

四十二、 将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依法保障教职工福利待遇。”

四十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学校坚持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必要条件,鼓励和支持学生锤炼品质、成长成才,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学术竞赛、创新创业、文化体育、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等活动,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四十四、 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第四项改为第五项。

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按学校规定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四十五、 将第六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学校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合理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经校长办公会议(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报海关总署,经海关总署审核汇总报财政部审核批复后执行。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四十六、 将第七十条改为第七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

四十七、 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学校年度财务报告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此外,对条文序号、标点符号和个别文字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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