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日期2024年07月3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金复〔2024〕506号
施行日期2024年07月31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申请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计划发行额度的请示》(农银发〔2024〕161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你行发行5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
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农业银行发行资本工具的批复》(金复〔2023〕157号)所剩余额度继续有效。
三、 你行发行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应严格遵守《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四、 你行可在批准额度内,自主决定发行时间、批次和规模,并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发行。
五、 你行应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募集发行结束后10日内向金融监管总局报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