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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国家文物局、水利部关于做好水利领域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11-21   阅读:

发文机关国家文物局,水利部

发文日期2024年07月3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文物普查发〔2024〕45号

施行日期2024年07月3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水利局,各流域管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和《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方案》,为做好水利领域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深刻领会普查工作重要意义

文物工作是党的文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物普查是文物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工作,是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各地文物行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流域管理机构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深入贯彻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座谈会精神,充分认识开展文物普查的重要性与紧迫性,通过普查全面掌握水利领域文物资源情况,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弘扬中华优秀的传统水利文化,助力新时代水利文明建设。

二、 切实加强普查工作沟通协调

各地文物行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合作机制,协同做好本次文物普查工作。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动员本地区水利相关单位配合做好普查工作,组织梳理有历史价值的堤坝渠堰闸等水利工程设施清单及已公布的水利遗产名录提供给文物行政部门。各地文物行政部门要按照普查总体方案和标准规范,对已认定、登记的文物进行全面复查;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线索逐一开展实地调查,符合文物价值的认定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通过普查,摸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底数,相关数据与水利部门共享,为协同加强水利遗产保护管理奠定基础。

三、 扎实做好普查工作组织实施

各地文物行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压紧压实责任,做好此次普查工作组织实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部门、指定专人,对接同级文物普查机构,为普查队员开展现场调查等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及时准确提供管理使用文物的相关信息,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各地文物行政部门在江河湖泊、水利工程的管理与保护范围内开展现场工作时,应与水利部门做好沟通,确保普查队员人身安全,不得影响江河湖泊防洪安全、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日常调度。

四、 持续做好水利领域文物保护工作

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部门,要以此次普查为契机,认真做好水利领域文物保护,特别是大运河、黄河、长江、三峡等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文物保护。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应落实保护管理责任,对管理使用的存在险情、安全隐患或长期闲置的不可移动文物,要抓紧采取有效措施,制定保护方案,排除险情隐患,确保文物安全。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流域管理机构在建设水利设施时应严格遵守文物保护法规定,在规划选址阶段应加强与文物部门沟通。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建设活动,均应执行文物保护法及此次普查的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有损文物安全的行动,切实守牢文物安全底线。

五、 着力提升水利领域文物利用水平

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部门要持续加强合作,做好水利领域文物保护展示、体验利用、环境风貌管控、宣传引导等工作,深入挖掘水利领域文物蕴含的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深入挖掘古代水利设施蕴含的中华优秀治水文化,深入挖掘新中国成立以来建设水利工程蕴含的精神内涵、时代价值,促进古老的中华治水文明延续发展。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水利部

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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